何健忠代表:設立高利貸罪 高利貸不宜一律民事處理
2013-03-09   作者:於吶洋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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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經濟的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將放高利貸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一些人利用別人資金急用的困境大肆高利放貸,牟取暴利。他們借出的高利貸,通常每借出一萬元月息高達1000元,到期不還利滾利。”江蘇省泰興市郵政局江平路支局支局長何健忠代表8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在調研中發現,放高利貸人員經常出沒在一些城鄉接合區的各棋牌室誘人賭博,在明知當事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反復多次大量借款。有高利貸可借,則能吸引更多賭徒前來參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也就是説,“民間個人之間借貸的利率超過了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即為高利貸。 
  “放高利貸者也十分精明,放貸時他們均讓借款者寫好借條,並約定到期還款日,若到期借款者還不了錢,通過非法手段逼討後仍然還不出,他們就會拿着借條到法院起訴,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放高利貸者更加猖獗。”何健忠説,由於高利貸的利率普遍高於銀行利率,一些個人或者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便將自有資金借貸,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何健忠説,放高利貸與一般的民間借貸行為性質不同,法院對這種高利貸行為不能一律按民事糾紛予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作為經濟犯罪來打擊。目前,高利貸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事法律,刑法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的適用賭博罪,但這只是解決了高利貸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的定罪處罰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高利貸的刑法適用問題。因此,有必要加強刑事立法,單獨設立高利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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