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繼明趙松談徵地過程如何維護農民權益
2013-03-08   作者:記者 王燁捷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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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輪的改革,繞不開城鎮化,更繞不開農村和農民。有人説,城鎮化過程中,城市必然要和農村爭地。因為土地問題,一部分認為利益受損的農民一次次通過上訪、通過製造群體性事件表達不滿,為自己維權。
  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們也對農村土地徵收制度給予了高度關注。3月7日下午,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蔡繼明,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地價所所長趙松接受中國青年報和新浪網聯合訪談,就“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怎樣維護農民權益”的話題探討下一步改革路徑。

  “徵收補償標準提高10倍”的説法不靠譜

  此前,一則題為“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將提高10倍”的新聞在網上發酵。一時間輿論譁然。但至今未見官方回應。
  長期從事土地政策研究,先後多次參與國土資源管理領域多項重大政策、文件和技術標準研究起草工作的專家趙松説,“這個説法不靠譜。發布這則消息的人,對現行的土地補償政策不了解。”
  趙松説,不久前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確實已經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的內容。“30倍的上限是沒了,但你知道2004年國務院&&28號文,很多地方據此制訂了適應各地實際情況的新補償標準嗎?”趙松介紹,2008年、2009年各省都陸續公布了新標準,有的給土地統一定價,有的制訂最低保護標準,各地執行都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説標準統一漲了10倍,太不靠譜。”
  蔡繼明也認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不應該集中在“土地補償的標準”上,而應該首先關注“徵地的範圍”。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徵收農民的土地,還包括其他私有財産。“言外之意,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徵地的。而在現實中,不管是公共利益還是非公共利益,有的地方一律採取行政性手段徵收土地。因此,你的標準即使比原來提高10倍、50倍,還難免侵害農民權益。”蔡繼明説。
  趙松介紹,現在國土資源部已啟動新一輪的徵地改革制度試點,試點的核心內容就是“縮小徵地範圍”。“這就要界定什麼是公共利益。”
  蔡繼明補充説,如果現實造成了因非公共利益原因徵地,那就應該允許農民的土地直接進入市場,“由開發商來和他直接談。農民願意轉讓就轉讓,不願意轉讓你不能強迫。”

  重慶“地票”實際操作還應細化

  説起由農民直接出售土地使用權,人們很快就會聯想到成都、重慶等地正在試行的“地票”制度。
  “地票”買賣,通俗來講,比如某偏遠地區A村的村民將自家多餘的1畝宅基地進行復墾,復墾後相當於增加了1畝耕地,根據“增減挂鉤”的政策,在某城鄉結合部地區的B村就能騰出1畝的耕地用於建設開發。開發商以競拍價格購得這1畝地,在扣除相應拆遷費用後,剩餘的錢歸A村村民和村集體共有。理想狀態下,一個農民可以把這個指標拿到土地交易所去,有開發商在交易所裏等着競標,農民可以跟他協商價錢,指標出售後,這個指標再落到符合規劃的城市周邊的農地上。
  趙松指出,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沒有履行他的參與權、知情權,也是維護農民權益的一個重要環節,“過去我們只關注經濟補償,實際上,補償只是維權中的一項。”
  發行“地票”,蔡繼明認為,這是一個多贏的辦法。“偏遠地方的農民有建設用地的指標,但是這個建設用地是不能增值的,沒有人願意到那裏去投資,它不能變成實際的收入;城市周邊的耕地有巨大增值空間,但是沒有建設用地指標。發行‘地票’是使偏遠地區農民、城市周邊地區農民、地方政府、開發商等都能受益的好辦法。”
  但在改革探索的過程中,還有許多細節要進一步規範。比如收益分配問題上,“我去重慶調研,在那裏,個人和村集體收入按4:1分配。我問,你這個4:1的比例是根據什麼,有沒有什麼很嚴格的理論依據?對方回答説可能就是根據經驗。”
  針對上述問題,蔡繼明建議,讓偏遠地方的A村農民和城市周邊的B村農民之間直接進行交易,政府僅負責提供交易的平台、信息服務、法律支持、市場規則等,“這樣一旦B村農民拿到了地票,他就可以直接和開放商進行交易。”

  土地確權後,如何讓權證自由交易

  一段時間以來,農村土地“確權”問題受到業界的普遍關注。全國政協委員、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也把農村土地確權放到“先行一步”的地位上。
  趙松指出,業界之所以那麼關心“確權”問題,是因為下一步幾乎所有維護農民權益的做法和探索都要建立在“確權”基礎上,農村土地確權只是保障農民權利的第一步。
  趙松説,確權工作現在正處在“給全國農民發放權證”的階段,有了權證以後可以幹什麼,才是下一步應該重點關注的改革方向。
  如何讓農民土地權證“飛”進自由市場,是蔡繼明的關注重點。“我覺得,學界和農民可能更關心是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要徵,有沒有可能讓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蔡繼明重點關注了剛剛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這方面還是沒有規定,只是一個徵地補償的上限取消了。”
  蔡繼明説,一方面,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業化新增的土地需求,無論是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須通過國家的徵地行為來滿足;而另一方面,憲法又強調,國家只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對農村土地實行徵收和徵用。
  “地方實際執行過程中,執行的是第一條,只要列入城市規劃就徵,所有農村土地變成城市土地一律都是通過徵地這一條。”蔡繼明認為,如果憲法不從根本上做一個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就很難再做進一步的完善。
  此外,他還提出了一個可以暫時不修改憲法,又能為農民集體土地進入自由市場做好法理準備的辦法——對憲法先作出一個新的解釋,“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怎麼理解?是唯一的,還是也允許有其他的公有制?比如説集體所有制。比如説憲法公布之日起,存量土地可以歸國家所有,在這個背景下是不是就要執行憲法的另外一條——公共利益就徵,非公共利益就不徵。這為以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能做個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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