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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26日宣布,依法支持企業開展技術轉讓,促進醫藥産業健康發展。其中,兼併重組中藥品生産企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或者雙方均為同一企業控股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藥品生産企業,雙方可進行藥品技術轉讓。 除此之外,還有兩類情況也可申請技術轉讓:一是藥品生産企業整體搬遷或被兼併後整體搬遷的,原址藥品生産企業的藥品生産技術可轉讓至新址藥品生産企業;二是放棄全廠或部分劑型生産改造的藥品生産企業,可將相應品種生産技術轉讓給已通過新修訂藥品GMP認證的企業,但同一劑型所有品種生産技術僅限於一次性轉讓給一家藥品生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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