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放寬收費基金種類 提高懲罰性贖回費
2013-02-23   作者:郭玉志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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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國證監會對外公布《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證監會擬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同時,不論採用何種收費方式,單次總申(認)購費與銷售服務費合計不得超過3%,以防止基金銷售機構定價過高影響投資人權益。

    不僅如此,為了鼓勵長期投資,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徵求意見稿》將對懲罰性贖回費的選擇性規定修改為強制性規定,對於收取銷售服務費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應當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5%以上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對於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1.5%以上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75%以上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同時,為避免銷售渠道通過頻繁指導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來增加銷售收入,《徵求意見稿》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歸入基金財産;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但多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歸入基金財産。此項調整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産,將增加長期投資人收益。

    此外,《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據悉,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了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戶服務費(尾隨佣金)等多種類型。然而,隨着市場的不斷創新發展,目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的定價機制、費率水平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現了一些影響市場化競爭的問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上述問題具體表現在全行業對同一類産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各銷售機構銷售同一類産品的收費幾近一致,不利於基金銷售的差異化競爭;部分銷售機構引導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不利於基金的投資運作,影響長期投資人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證監會聯合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等機構進行廣泛調查研究,形成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改革思路和具體措施。據介紹,《徵求意見稿》主要修改思路是促進市場化、差異化銷售費率機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産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對於同一類基金産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在基金招募説明書中定價,基金銷售機構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自行決定優惠水平,以引導銷售費用市場化競爭。

    上述部門負責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做進一步完善並及時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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