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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息稱,財政部和銀監會在去年&&《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近日又聯合下發了一份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各省市政府新設或授權的可參與銀行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的資産管理公司的資質認可條件。2月19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多方求證,其中銀監會方面否認下發了此通知,而截至記者發稿時,財政部方面也未對該消息給予證實。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繼經濟下行以來,信貸違約風險逐漸暴露,銀行不良資産處置的需求增多,其中,地方融資&&的債務問題是一大壓力。那麼,由地方政府推動設立或授權某資産管理公司(AMC)參與銀行不良資産的處置,有其合理性,但操作上爭議仍然較大。” 事實上,早在去年2月份,財政部和銀監會就聯合&&了一份《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是為了盤活金融企業不良資産,增強抵禦風險能力,防範國有資産流失。該《辦法》首次提出了設立“省級資産管理公司”的思路,即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産管理或經營公司,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該類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範圍內不良資産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産應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若省級資産管理公司成立的話,對於銀行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未上市的中小銀行來説是個“好消息”。一位商業銀行資産保全部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對於未上市銀行而言,其面臨的不良資産的壓力比起已經上市的銀行而言更大,而省級資産管理公司一旦成立,將為這些銀行消化自身不良資産提供一條新的渠道。 據悉,去年就有部分地方的財政廳曾就成立省級資産管理公司的事項徵詢過當地銀監局的意見。江蘇省財政廳相關人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由於省級資産管理公司的很多框架、定位、資質條件等具體事項仍比較模糊,並且缺少相關具體指引細則,目前,江蘇省內還沒成立省級資産管理公司。” 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提出為省級資産管理公司的設立開了一扇窗,但由於定位、操作上爭議仍然較大,省級資産管理公司的實際鋪開似乎還差火候。上述四川省銀監局內部人士也指出,在實際操作上,如果新設立資産管理公司,由誰來控股存在利益紛爭,如果授權一家民間資産管理公司,那麼資質認可的門檻,監管部門也還沒有確定具體標準。另外,各個地方金融風險的情況不同,上海、廣東、浙江、深圳等資産管理經驗相對豐富的地區,可能更有動力率先試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楊濤&&,目前,源於地方融資&&貸款的短期風險相對可控,但是在推動城鎮化過程中,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實際上主要是通過形形色色的所謂融資&&類主體完成的,大部分長期債務的違約風險依然值得警惕。審計署披露的信息顯示,去年和今年地方政府債務將進入集中償還期,約有42%的地方債務於2012年底前到期,53%的地方債務將於2013年底前到期。 然而,在我國現有的制度環境下,地方承擔的各種債務最終由中央財政負責清償。“按照中央的思路,未來地方政府也應當對地方的金融風險加強防控,因此,各省市政府新設立或授權資産公司參與處置銀行不良資産有其合理性。”四川省銀監局內部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稱。 地方銀行今年依然面臨不良貸款上升的壓力,而四大資産管理公司逐步轉型之後留下的市場空間也亟須更多機構的“入場”。一位地方銀監局人士&&,華融、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已完成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轉型,東方和長城也在轉型的過程中,正在逐步擴大的不良資産市場對更多的機構有需求。 理論上,能夠介入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置的資産管理公司,必須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目前,銀行的不良資産處置大部分還是由長城、信達、華融和東方四家資産管理公司參與,這幾年一些小的資産管理公司或外資資産管理公司也在市場上活躍,但數量有限。近期,溫州地區的部分銀行已經與一些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達成了不良資産轉讓協議,這進一步表明銀行不良資産處置的迫切性。 實際上,《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特別指出,要注重引導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管理職責,強化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責任。 “如果新成立省級的資産管理公司,短期內可能並不現實。”一位業內專家也對《經濟參考報》記者分析&&,“未來四大資産管理公司在各省的辦事處轉制為省級子公司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可能也是一種可嘗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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