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應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02-04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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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網站4日發布通知,規定保險機構開展投資能力建設,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將投資管理能力明確為股票投資能力等7類;要求保險機構開展有關投資業務,按規定備案能力,對上述業務實施一定意義上的牌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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