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應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02-04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分享到:
【字號
大
中
小
】
保監會網站4日發布通知,規定保險機構開展投資能力建設,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將投資管理能力明確為股票投資能力等7類;要求保險機構開展有關投資業務,按規定備案能力,對上述業務實施一定意義上的牌照化管理。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經濟參考報社,未經經濟參考報社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載、播放。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