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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深圳市光明新區的一個村因當地土地被用作小産權房開發而産生糾紛。此糾紛反映出小産權房開發易生財務違規問題,村民的權益的保障易産生問題。 【案例】 該村是深圳周邊的一個村,數年前被劃歸為深圳市光明新區的社區。2003前後,村民欲將約168畝農耕土地開發,在村鎮合作社基礎上,由200多名村民擔任股東、村幹部代表擔任董事會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股份公司將農民土地統一徵收管理並負責&&開發商對統建樓(小産權房)等項目進行開發。 但2011年年底,小産權房項目出現問題。村民股東發現公司董事會在2009年已將土地轉包給地産項目開發商,在未經股東批准情況下對統建樓項目進行轉讓開發,加之總共60余畝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和鎮政府徵地款沒有落入集體賬戶,引發了村民強烈不滿。之後村民又發現了大量公司在統建樓等系列項目開發中財務造假的證據,公司賬面出現巨虧,資金涉嫌被公司高層轉移,村民作為股東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失。 【分析】 □小産權房開發過程存在監管漏洞,容易滋生經濟違規。 村民反映,原鎮政府徵收30余畝實驗學校用地時,以平整土地為名撥給股份公司216萬元,沒有進入集體賬戶去向不明。尤其是未經村民簽名同意公司私自出讓的96塊宅基地,每塊當時價格50萬元以上,此地塊近5000萬元的收益也未進入集體賬戶。 此行為涉嫌侵佔公司財産。如是股東有私自挪用資金行為,可參照刑法中的“抽逃出資罪”。如果不是公司股東,罪名可能是侵佔公司財産。《刑法》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小産權房開發伊始就有先天缺陷。從農村土地商業化開發開始,就打破了農村集體土地“內部使用”的規定,卻沒有城市商品房開發流程的法規依據去運作,小産權房開發過程存在監管漏洞,容易滋生經濟違規。 □村民作為土地開發公司小股東,權益難以保障。 在與土地開發商簽訂合同時,股份公司董事長涉嫌冒充股東簽名以公司名義與合作方簽訂開發協議,將5萬平方米統建樓開發項目讓給無正規資質的開發商。 冒用股東簽字,侵犯了股東權利,此項可追究侵犯個人姓名權。《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管理人員須具備謹慎善意的管理責任。因其失職導致的損失,股東可以依此索賠。股份制公司在中國不利於小股東利益,這點在村鎮企業得到放大,加大了暗箱操作的空間。當出現了問題,村民又變成了弱勢的小股東,權益難以保障。 □村鎮開發小産權企業,要切實實行現代企業財務制度。 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村股份合作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該事務所出具的一份審計報告顯示,由於財務進出往來票據不能一一對應,且有塗改痕跡,該事務所無法對財務情況發表意見。 財務問題多涉嫌違反《會計準則》,首先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實施會計賬簿失實的會計人員,還要對指使人如公司領導進行追究。如果涉及偽造、編造賬簿,相關當事人就該負刑事責任。《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農業經濟管理局對村鎮傳統財務有監管職能,但噹噹地為了開發小産權房成立了村鎮股份制企業時,企業一定程度上財務獨立出來,就需要切實的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相關《會計法》來制約管理財務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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