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苯胺污染事故瞞報應徹查
2013-01-09   作者:記者 曾德金/整理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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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31日,位於山西長治潞城市境內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苯胺泄漏事故,有8.68噸苯胺泄漏到濁漳河,威脅到下游河北邯鄲、河南安陽飲用水水源,造成邯鄲市出現居民搶購礦泉水的現象。2013年1月5日晚,長治市政府稱要對濁漳河流域112家化工企業進行停産整頓,排查隱患,並於6日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做出了撤職的初步處理。8日,天脊被責令全面停産整頓。
  有網民指出,跨省的苯胺泄漏事故,危及山西、河北、河南三省居民的飲水安全,事故不能説不大。而這種危及群眾生命安全的環境事故竟然一拖再拖出現瞞報,這是對人民的犯罪。有關部門應調查真相,並嚴懲責任人,而相應的賠償問題也必須提上日程。

  “遲報”“謊報”遭質疑

  署名“薛漢波”的博客認為,河水是流動的,有毒化工品已經流入到河中,肯定會流出界的,而且下游是一個大型飲用水的水庫,將涉及幾百萬人民的身體健康,無論從哪個角度都應該及時通報,遲報就是嚴重的犯罪。
  署名“劉海明”的博客説,按照應急規定,危急事件應隨時上報。在資訊如此發達的今天,12月31日早晨的事故,山西省政府理應當天八九點就該知道。遺憾的是,這樣的消息是在邯鄲全城停水,微博、QQ熱議後,老百姓才知道自己幾天來使用的自來水,可能遭到污染。
  部分網民還質疑肇事企業存在“謊報”行為。據了解,天脊集團在苯胺泄漏後一直向有關部門報告稱,苯胺泄漏量僅為1至1.5噸,根據長治市市長張保的説法,此數量等級污染“自行處理即可”,導致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向上報。而5日上午,天脊集團突然向有關部門報告稱苯胺泄漏量為8.68噸,那麼前4日企業一直報告1至1.5噸是計算錯誤還是謊報?有關方面一直沒給出具體説法。

  賠償問題須提上日程

  有網民認為,此次泄漏事故讓公眾、政府、環境都蒙受了不小的損失,賠償問題也必須提上日程。
  《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別規定:造成環境或水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署名“趙查理”的博客認為,化學品泄漏賠償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且各地已有化學品泄漏事故賠償先例。2008年雲南富寧縣33.6噸粗酚泄漏造成者桑河污染,法院判決賠償250萬元以上;2011年雲南曲靖鉻渣污染造成77頭牲畜死亡,農戶也都足額獲得賠償;2012年廣西柳州龍江鎘污染發生後,政府明確要求污染主體賠償所有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環境事故問責不可缺位

  網民“浪淘沙”認為,在重大惡性環境事件上不斷出現瞞報、緩報情況,説明政府管理機制上存在問題。對此缺陷,環境保護部應該大大加強問責力度,強化制度約束。
  署名“薛蠻子”的微博説:“天脊集團三年內曾六次被通報數次罰款因違法超標排放。同時又保持中國化工節能減排20強,山西節能減排先進單位的桂冠。屢次被督辦但總是不了了之。環保法規定排污方賠償損失,污染者承擔責任,此事必須問責。”
  “魯國平先生”的微博説:“苯胺泄漏隱瞞不報,實在捂不住了才不得不公開。這種做法在全國各地並不鮮見。地方官員利益至上瞞報屢次發生,這個死結怎麼解?不從制度上嚴厲問責一些在事故後為保烏紗的官員,恐難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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