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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廣州洩露‘房叔’房産信息者被撤離崗位並記過”的新聞見諸微博,轉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網友提出“房叔還沒處理,舉報者已經先被辦了”的聲音。工作人員通過不合法的途徑與手段公布了信息,取得“正義”結果,是對是錯? 一邊是對“房叔”的舉報經過紀委核實屬實,“房叔”被移送司法機關;另一邊則是提供信息的廣州市房地産檔案館的舉報者被撤職並記過。既然被舉報者都被移送司法機關了,為何舉報者要被處理,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怪網民要為此熱議了。 應該説,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上講,對此舉報者進行處理並不違法。因為,2006年10月份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是,只有“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的委託人”、“國家安全機關”等特定個人或單位才有權限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比如房産的地址、該個人所有房産的詳細信息等。舉報者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舉報者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産的信息,當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要接受處罰,不能因為“房叔”是貪官而豁免。這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做一件事情,無論結果和目的如何正當,過程和程序要合法。 如果因為“房叔”是貪官而洩露他的房産信息不處罰的話,那麼,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舉報“貪官”為名,洩露普通公民的房産信息。形式不正義、程序不正義的結果,完全可能導致實質不正義、結果不正義,儘管有些時候形式不正義帶來了實質的正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這次“房叔”事件中,儘管舉報者違背了現行規定,形式不正義,但最終帶來結果的正義,贏得了網民的支持,結果和實質上是正義的。因此,這裡就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在這種嚴重衝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責網民和處罰舉報者,是無濟於事的。因為,一個好的制度,必然會協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會讓公民有效地通過形式正義來達到實質正義。而在舉報“房叔”事件中,公民根本就無法知曉官員的房産信息,他們要舉報貪官,就只能通過違反形式正義的方式來達到實質正義,這就是制度供給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在這一事件中,更值得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供給。一方面,我們要大力推進官員財産信息公開制度,讓官員必須主動公開財産信息;另一方面,必須完善房産信息的查詢,房産信息區分官員房産信息與普通公民房産信息兩種,官員房産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詢,而普通公民房産信息的查詢必須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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