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監管層領導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
2012-12-24 作者: 來源:新華道琼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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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後在公務員法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擔任職務。意味着證監會基金監管層人員離職後,兩年內將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其中基金監管層領導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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