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團被舉報 或涉財務造假騙貸3億
2012-12-14   作者:記者 李卓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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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城建集團上下,最不願聽到的一個名字,也許就是“杜書明”。
  4年多的時間裏,因為杜書明,北京城建集團下屬子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四公司),不僅改制失敗,官司纏身,還因職工矛盾進一步激化,至今已經連續3年沒有獲得工商部門年檢。
  而從11月27日開始,直至昨日(12月13日)記者發稿,杜書明持續在新浪微博通過實名——“北京瑞豐恒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長江商學院EMBA一期、中歐商學院CEO班”的身份,發布上傳一系列舉報城建集團“財務造假、騙貸3億”的相關材料。並已於今年2月和11月,相繼將這些材料舉報送至銀監會。
  “他(杜書明)就是個騙子!”北京城建集團黨委宣傳部黎方益接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時憤然&&。隨即,就以“此案是一個不正常的案例”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這場延續4年之久,從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直糾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國企與民企之爭,究竟是一場怎樣的恩怨?誰是誰非,目前依舊迷霧重重。
  城建四公司曾參與奧體中心、新央視大樓等一系列地標性建築的建設,堪稱“明星”施工隊,而今已經面目全非。
  幾年來,杜書明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向外界申訴,其作為一個民營企業4年前是如何重組進入城建四公司,進而發現虧損造假賬的黑洞的。
  杜書明&&,他自2008年注入城建四公司4000萬元資金重組以後,不但至今尚未從中獲得利好,反而被判解除協議凈身“出局”。同時,因北京城建集團基於1.95億元的銀行借款産生的反擔保保證合同糾紛,被法院查封了自己所在房地産公司34套合計價值2.5億元的房産。

  事件緣起:杜書明入主城建四公司

  杜書明11月30日在實名認證的新浪長微博中,以“城建四董事長”的身份&&,據他了解,城建四公司目前拖欠民工工資、各類工程款、材料款、稅款等高達10億元,因五險一金、集資款、加班費、白條承包兌現款、職工買斷工齡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導致各種訴訟高達1000多起……
  同時,據公開可查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9年末的欠稅公告,截至2009年11月30日,城建四公司總共拖欠稅款6386萬元,排名當時北京欠稅“黑名單”第一。從2009年至今,城建四公司已經3年未通過工商年檢。
  眼前的這一切,都不是北京城建集團和杜書明所希望看到的一幕。
  4年前(2008年),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盤活原有存量資産、妥善安置並穩定職工隊伍,城建四公司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引進杜書明所在的房地産公司——北京瑞豐恒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恒基)民間資本,進行股權改制。
  改制後的城建四公司註冊資金3億元人民幣,北京城建集團佔股20%,瑞豐恒基佔股74.5%,自然人股東等佔股5.5%,城建四公司由此完成工商註冊手續,成為一家民營控股企業。杜書明也由此開始擔任城建四公司董事長職務。
  一家房地産開發商同時擁有一家建築企業,這在杜書明當時想來,亦是一個完美的結合。然而,也正是這樣一場最初設想的美夢,變成了杜書明真實“噩夢”的開始。城建四公司也就此開始深陷一個改制前從未料想過的更深泥潭。

  初現矛盾:兩份財務報告“打架”

  “在我上班的第一天,就有集團(城建四公司)工人告訴我公司造假。”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杜書明回憶,他清楚地記得那天是2008年的2月6日。就在不到一個月前的2008年1月18日,他們剛剛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城建四公司改制揭牌儀式。
  這仿佛是一個不好的徵兆。當時的半信半疑,伴隨2008年2月25日的一封老員工郵件,讓杜書明更感到了不安。
  “當天,城建四公司改制後董事會任命的財務部副部長麻喜君,收到時任城建四公司財務部部長、同時也是城建四老員工蔣海蓉,讓主管會計王萬成發送的城建四公司2005~2007年3年的財務資料電子郵件。”杜書明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據杜書明出示的由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過的當時的6封郵件裏,記者看到,在《2005年實現利潤情況簡要説明》、《關於2006年度公司財務決算的請示》、《關於2007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請示》中,顯示城建四公司從2005年~2007年,實際實現利潤分別為-7417.22萬元、-11504.78萬元、-10366.00萬元。
  而按照杜書明向記者提供的資料,北京城建集團當時給杜書明提供的由利安達信隆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城建四公司上述三年財務報表則顯示:2005年~2007年,公司凈利潤分別為21961.57元、8238.19元、1460615.16元 。
  拿着這兩份截然不同的財務報表,杜書明也不知道該相信誰。緊接着隨後的一件事,讓杜書明對北京城建集團提供給他的審計報告産生了更多疑問。
  2008年3月,杜書明組織的公司內部6人專項審計組,針對城建四公司下屬的“天通苑攪拌站”的審計結果也正好出爐,當時的審計發現2006、2007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嚴重虛假,虛增利潤至少992萬元。同時,經公司紀委組織相關人員約談,認為攪拌站主要管理人員存在侵吞公款、接受商業回扣等重大嫌疑。為此,包括杜書明、於天恩、張鎖全等在內的全體6名董事親筆簽字通過決議,向公安、檢察機關報案。

  疑點重重:凈資産相差懸殊5.96億

  如果説上述接二連三、令人錯愕的財務事件,對於入主不到三個月,仍懷抱美好願景來到城建四公司的杜書明是當頭一棒。那麼,2008年12月中審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的出爐,徹底打破了杜書明對城建四公司一則美好的設想。
  杜書明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兩份相差懸殊的審計報告,分別出自中審會計師事務所“中審審字【2008】第8334號”《北京城建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於天恩任職期間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由北京正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 “正宏評報字 【2007】第004號”《北京城建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擬實施股權結構調整項目資産評估報告書》。
  中審會計師事務所在2008年12月為城建四公司出具的審計結果顯示:截至資産重組協議書中確定的基準日2006年9月30日,城建四公司凈資産約為-5.59億元。
  而據2007年11月,杜書明和城建四公司雙方簽訂的 《資産重組協議書》顯示:截至評估基準日2006年9月30日,城建四公司經評估確認的資産總額為27.1789億元;負債總額為26.8108億元;凈資産為3681萬元。據杜書明&&,這份《資産重組協議書》中的評估依據就是上述北京正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
  北京城建集團也正是以評估後的3681萬元凈資産,以及一座當時所稱5000平方米辦公樓估價3000萬元作為參股資金,獲得改制後的城建四公司20%的股份。
  “-5.59億元(中審出具的數據)和3681萬元,二者相差5.96億元!”杜書明驚嘆,並認為 “城建集團用這3681萬元出資為虛假出資”。
  更令杜書明不安的是,當時中審審計結果同時顯示,截至基準日2008年9月30日,北京城建四公司凈資産為-6.94億元。顯然,這和杜書明入主城建四公司之前的預期相差甚遠。而至此,杜書明已經通過重組向城建四公司注入資金4000萬元,借款1.7億元,提供反擔保1.95億元。

  糾紛升級:城建四公司牽出反擔保責任官司

  儘管杜書明已對城建四公司的財務報表提出質疑,但最先被告上法庭的,卻是杜書明。
  2009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受理了北京城建集團要求解除與杜書明瑞豐恒基公司之間資産重組協議的訴訟。
  北京城建集團當時的訴狀稱,瑞豐恒基僅履行了首次新出資的4005.552萬元繳付義務,而後拒不按期履行出資義務,違反了《資産重組協議書》及《公司章程》,並在經營過程中惡意製造矛盾,給城建四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害。
  杜書明則辯稱,北京城建集團同樣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並就此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北京城建集團補足出資款,並提出對城建四公司交接時資産進行評估的申請。
  2009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最終以瑞豐恒基未按照約定注資,判決雙方解除重組協議。2010年5月和2011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兩次審判當中都維持原判。杜書明隨即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與此同時,城建四公司因未能按期還款,銀行依據與北京城建集團簽署的擔保合同,直接從後者賬戶中劃走了借款等額款項。隨後,北京城建集團起訴要求瑞豐恒基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杜書明承擔借款反擔保保證責任。
  截至目前,北京城建集團基於1.95億元(加上另案反擔保金額9700萬元)銀行借款反擔保保證合同糾紛,已申請法院查封、執行瑞豐恒基公司34套合計價值2.5億元的房産。

  爭議焦點:審計報告真偽之爭

  不難看出,一切的糾紛源自幾份截然不同的審計報告。
  儘管《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採訪時,北京城建集團沒有對此作出回應。但據當時的民事判決書記載,北京城建集團在庭審中,對於杜書明所出具的“中審”審計報告中相關內容有異議,並不予以認可。不予認可的具體原因,民事判決書中並沒有明確記錄,由於北京城建集團拒絕記者採訪,暫時也無從得知。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判決中,對杜書明出具的“中審”審計報告也未給予採信。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資産評估”與“審計”性質有着本質的區別。“資産評估主要是對賬上所列實物資産,比如房産、車輛、存貨、低值易耗品進行價值評估,而審計則是對賬上的非實物資産,比如貨幣資金、往來款項、利潤情況進行審定,看各非實物資産在會計表上的例示是否準確、完整、合理、無差錯。”
  法院也由此認為,審計僅僅是對賬上的非實物資産進行審定,而未對實物資産進行審定,審計報告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城建四公司的資産狀況。
  法院所述不無道理,包括記者採訪的第三方人士也&&,資産評估中的數據和審計報告不能完全劃等號。
  不過,這也並不代表審計報告數字完全無效,畢竟,任何一家審計公司都需要對自己的審計結果負責。
  同時,據記者查看杜書明所提供的多份財務資料發現,多家審計公司針對城建四公司在同一基準日的財務數字,均出現相互打架的情況,讓整個事件依舊顯得疑霧重重。

  最新進展:杜書明舉報再燃希望

  從目前來看,這似乎已經是一筆不太能算得清的賬。在外界看來,杜書明這幾年的屢敗屢訴、四處舉報已幾近瘋狂。
  而杜書明這次再度燃起希望的支撐是,今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杜書明準備書面材料,將北京市一中院及北京市高院的審理判決、律師代理意見以及相關材料製作成光盤送往立案廳。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將要決定該案是否直接由該院“提審”,如果“提審”則意味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發現可能存在錯誤。
  這在杜書明看來,是個非常積極的信號。
  繼今年2月舉報無果以後,11月26日,杜書明再次向銀監會遞交了《關於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騙貸的情況反映》材料。同時,開始在新浪微博實名舉報。
  杜書明同時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今年8月,他已經將案件相關材料提供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冀飛、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三位法律界人士聯名就該案中的諸多疑點,提供了法律諮詢意見書。
  更為關鍵的是,杜書明&&,就在今年4月份,由舉報材料引發的“反擔保案中案”,已經獲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至於誰能最後拯救城建四公司這支曾經的“明星”隊伍,至今仍然是個未知數。

  記者觀察:報告數字“打架”或因工程結算不及時未能入賬

  據杜書明提供的《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備案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截至評估基準日2006年9月30日,儘管最後的評估價值凈資産為3539萬(注:此處數字與資産重組協議上的3681萬數字略有差異),但凈資産的賬面價值顯示為-1.36億,之所以 “由負轉正”(增減值約1.71億),其中最大的一筆“加分”,是因為一塊賬面價值41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被視作無形資産,評估價值達到了1.55億元。
   記者注意到,該份評估報告中,凈資産所依據的賬面數字,和“北京中審時代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審時代)為城建四公司出具的2006年9月30日的審計報告數字完全雷同:資産總計25.72億元、負債總計27.08億元,從而得出凈資産-1.36億元。據杜書明&&,中審時代的前身正是文章前面提到的北京正宏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也就是説,中審時代的審計報告應當是被當時的北京城建集團所認可,並作為城建四公司資産評估的數據依據。
  通過再次對比,杜書明所聘請的“中審”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城建集團所認可的“中審時代”的審計報告數字又有所差距,“中審”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9月30日,城建四公司資産總額25.29億元,負債總額30.89億元,凈資産-5.59億元。兩份報告凈資産審計數字相差4.23億元。
  此外,記者發現,“中審”會計師事務所和 “利安達信隆會計師事務所”,以2007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針對城建四公司的財務審核結論也相差懸殊。
  其中,中審當時的審計結果是資産總額為25.41億元,負債總額為31.89億元,公司當期凈資産-6.48億元;而利安達所得結論是:公司資産總計16.57億元,負債14.27億元,公司當期的凈資産為2.3億元。
  顯然,在同一審計基準日下,“中審”和“利安達”這兩家審計機構得出的兩個審計結果依舊截然不同,二者凈資産差額達8.78億元。而利安達的審計報告當時均有城建四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於天恩”的簽字。
  更有意思的是,“利安達”這份被“於天恩”認可,也即可代表北京城建集團認可的審計報告,所顯示2006年12月31日的數據,和“中審時代”這份同樣被北京城建集團所認可的2006年9月30日的審計數據,僅相差3個月時間,總負債上相差近13億元,凈資産相差3.6億元。(注:利安達2006年12月31日審計數據顯示,資産總計16.54億元,總負債14.25億元。)
  那麼,究竟是哪些項目導致杜書明所聘請的“中審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城建集團方認可的兩家審計機構都得出如此懸殊的審計結果呢?
  根據記者對“中審”和“利安達”兩家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核對,兩份報告當中除 “銀行短期借款”等一些項目之外,其他項目幾乎都不一致。這其中,差距最大的分別是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三項,分別相差了5.1億元、3.4億元和11.9億元。
  而之所以在這兩個項目當中出現如此大的懸殊,中審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當中解釋稱,城建四公司在一些工程項目當中,業主通過不確認結算價格等方式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比較嚴重,而城建四公司在工程項目的預算、結算管理方面比較薄弱,很多項目在竣工交付使用後的很長時間內無法取得業主對結算價格的確認,從而導致財務部門無法對這些工程款計入到應收賬款;與此類似,公司在存貨以及應付賬款上都存在預算結算不及時,從而導致財務無法入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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