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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昨日(12月7日)發布了《石墨行業准入條件》和《二硫化碳行業准入條件(徵求意見稿)》。 《石墨行業准入條件》稱,“十二五”期間石墨行業發展要立足國內需求,嚴格控制增量,重在優化存量,大力調整結構,推進兼併重組,提高産業集中度。新建和改擴建選礦項目(尾礦綜合利用項目除外),要堅持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與淘汰落後産能挂鉤。鼓勵在資源富集地區和産業優勢地區建設石墨産業集聚區,加快發展石墨加工産品。 《石墨行業准入條件》還要求,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産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和城市非工業規劃區等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1公里以內,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以內新建和擴建石墨項目。上述區域內已投産的石墨項目,未達到准入條件相關要求的,應通過整改在2014年底前達到。 在生産規模、工藝與裝備方面,《石墨行業准入條件》要求:新建和改擴建鱗片石墨選礦項目,設計規模不低於2萬噸/年,單線規模不低於5000噸/年;新建和改擴建微晶石墨選礦項目,設計規模不低於15萬噸/年,單線規模不低於3萬噸/年,選礦回收率不低於85%;新建和改擴建高純石墨項目,採用節能環保的先進工藝路線,規模不低於5000噸/年,成品率不低於85%。 《二硫化碳行業准入條件(徵求意見稿)》要求,新建、改擴建二硫化碳生産裝置單套規模不得低於2萬噸/年,總規模不應低於5萬噸/年;淘汰污染嚴重、工藝落後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産裝置,本准入條件實施起兩年內,淘汰以焦炭為原料的間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産裝置,現有間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産裝置安全、環保不符合本准入條件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生産;新建、改擴建二硫化碳生産裝置必須採用連續化先進生産工藝和裝備,在符合天然氣利用政策及天然氣供應有保障的地區,應當採用國際先進的天然氣清潔生産工藝生産二硫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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