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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稅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細緻規範,同時擬設五年“追溯期”,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將不予處罰……這是安徽省國稅局就即將於明年起實施的《安徽省國稅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徵求意見中明確提出的“新政”,自由裁量權將從此不再“自由”。 為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安徽對國稅處罰的罰款數額進行了細化要求,盡可能地將模糊定義“清晰化”。在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情況下,要求減輕處罰按要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此外,“新辦法”還將重點給“自由裁量”套上“緊箍咒”。如規定:當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稅務部門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於平均值;當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於平均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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