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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7年的“政府採購第一案”終於有了結果:財政部因被要求履行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1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03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發改委、衞生部編制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2003年10月,國家發改委、衞生部委託兩家採購代理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分別對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採購相關儀器設備。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分別參加了兩家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各一個包的投標,但都未中標。 北京現代沃爾公司認為,此次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故於2004年12月21日向財政部投訴。財政部受理後,將投訴信及相關材料轉交國家發改委稽查辦處理,並要求其在處理後將結果抄送財政部。財政部因沒有收到國家發改委的處理結果,故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投訴給予答覆。 2005年3月23日,北京現代沃爾公司以財政部未履行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管職責和未對其投訴事項予以處理和答覆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財政部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由於該訴訟是《政府採購法》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的第一例狀告財政部的政府採購案件,故有“政府採購第一案”之稱。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本案涉及的招投標採購內容為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中的286&血氣分析儀屬於貨物採購。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向財政部投訴的是採購代理機構在以招投標方式採購上述貨物過程中,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屬於財政部的監督管理權限範圍。財政部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收到該投訴材料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予以回復,應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財政部對北京現代沃爾公司就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問題所進行的投訴予以處理和答覆。 財政部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財政部2004年第20號令《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第二十條也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 根據上述《政府採購法》並參照《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北京現代沃爾公司以相關招投標的組織不合法為由向財政部投訴,儘管財政部受理後將投訴信及相關材料轉交發改委稽查辦處理,並要求將結果抄送財政部,但財政部未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北京現代沃爾公司。上述事實表明,財政部就北京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事項未履行相關的法定職責。因此,財政部關於對北京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故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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