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代銷金融産品範圍擴大
2012-11-17   作者:蔡宗琦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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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16日公布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管理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在自行創設理財産品的同時,可以向客戶提供其他主體如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這意味着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的範圍從此前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産管理計劃擴大至“在境內發行的,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産品”。
  證券公司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是成熟市場的一種通行做法。近年來,國內證券公司已代銷了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産管理計劃,積累了一定經驗,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範圍的條件基本具備。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行為,證監會今年初着手《規定》起草的前期調研工作,並在8月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正式發布的代銷規則明確了代銷金融産品範圍。要求代銷的金融産品應當是在境內發行的,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産品。也就是説,符合相關要求的證券公司理財産品、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産品等,證券公司均可代銷。
  同時,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應當取得代銷金融産品業務資格,並要求證券公司在代銷金融産品前,應當對金融産品發行人進行資格審查,充分了解代銷金融産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徵等信息,審慎選擇金融産品。證券公司應當在評估産品風險狀況、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將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規定》還強調證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並強化證券公司內控要求。證監會&&,為了充分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將同步下發配套的《關於做好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監管的通知》,督促證券公司細化落實審慎選擇委託人及金融産品、強化對客戶的風險揭示、嚴格執行銷售過程的適當性管理、切實加強代銷業務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等監管要求。《通知》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禁止、暫停發行或者正處在清理整頓中的金融産品,以及設計、運作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金融産品,證券公司不得代銷,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規定》實施後,還將持續關注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業務的開展情況,加強日常檢查,督促證券公司落實各項監管要求,依法查處各項違法違規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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