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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禁止業餘無線電台發送、接收與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無關的信號,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業餘無線電台的通信對象應當限於業餘無線電台,但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台可以和非業餘無線電台通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業餘中繼&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餘無線電台提供平等的服務,並將使用業餘中繼&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辦法》明確指出,業餘無線電台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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