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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6日從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石油煉化生産環節消費稅有關政策進行明確。 2008年,中國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稅務機關在貫徹各項稅收政策中,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油品採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産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産品後再採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産品銷售。 “石油煉化生産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産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産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稅務總局在對公告進行解讀時稱。 公告稱,産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徵收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徵收消費稅;其他産品,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名稱、質量標準一致,且按有關産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此外,公告還單獨對瀝青産品是否徵稅做了原則規定。公告稱,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産加工的産品如以瀝青産品對外銷售時,該産品符合相關行業標準且事先將相關産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徵收消費稅。 “石油瀝青與屬於燃料油徵稅範圍的渣油在形態上非常相似,在常溫常壓下,既有液態的還有固態、半固態的。如果僅強調對液態狀的産品劃分是否徵稅,就無法涵蓋呈固態、半固態的渣油。因此,需要單獨規定瀝青産品的劃分原則。”稅務總局解釋。 據介紹,該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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