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證監會宣布《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修訂版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三項新規徵求意見稿、正式文件與擬修訂方向,分別指向券商自營投資範圍擴軍、基金子公司投資實體資産與放行外資行託管基金。
證監會擬大幅放寬券商自營投資範圍 未來可投資新三板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品種範圍擬大幅放寬,新三板掛牌證券、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均有望進入券商自營標的池。
昨日,證監會就修訂《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自營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自營規定》,主要作了兩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自營規定》的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擴大了證券自營品種範圍。修改後,券商自營品種“增一擴二”。增加的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擴大的兩類,一是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由部分擴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機構櫃&交易的證券,由僅限於由證監會批准或備案發行的,擴大到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發行的,即將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納入自營投資範圍。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允許券商投資“新三板”掛牌企業,主要是為了擴大券商自營投資範圍,同時也為該市場未來可能實施的做市商制度預留了敞口。“增一擴二”後,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産證券化産品,以及銀行理財産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均被納入證券公司自營投資範圍。
二是明確了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産品的監管政策。考慮到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比較複雜,風險較高,要求證券公司具備一定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能力,除對衝風險的外,只允許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直接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
也就是説,具備自營業務資格的券商,除可因對衝風險需求投資金融衍生産品,也可以為投機、套利需要而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
基金可設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産管理
證監會10月31日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子公司即將開展的專項資産管理業務,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領域從現有的上市證券類資産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權、債權、收益權等實體資産。
另外,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也於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認為,這些舉措的&&,標誌着放鬆基金管制邁出重要步伐,也體現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原則。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共4章39條,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設立、子公司的治理與運營、日常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暫行規定》強調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子公司人員管理,同時注重強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風險隔離墻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及時對外公開披露關聯交易事項和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參與子公司的情況,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同時也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下一步,證監會還將會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運營、風控等方面的業務指引,加強子公司人員管理培訓,切實推動子公司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做優做強。
此外,證監會10月31日還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在託管資格管理方面,擬推進公募基金託管業務對外開放,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上享受與本國銀行同等權利。同時,將進一步提高基金託管資格准入的專業化要求,完善託管資格退出機制。
根據《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等機構,主要需具備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産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同時,基金託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8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具備2年以上託管業務從業經驗。
證監會提高基金託管准入要求 外資銀行有望獲託管資格
證監會昨日就修改《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申請參與基金託管。同時,《辦法》提高了基金託管資格准入的專業化要求,並完善了託管資格退出機制。
《辦法》將具備託管資格的機構範圍由原來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擴展到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與之相匹配,《辦法》的適用範圍也由原來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修改為“境內商業銀行”。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退出機制,對於連續三年未開展基金託管業務、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等情況,監管部門將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直至取消基金託管業務資格。
針對近年來個別託管銀行因部門設置問題,導致基金託管部門獨立性受損的情況,修改後的《辦法》在申請材料要求中新增了確保基金託管部門業務運營完整獨立的説明與承諾。
另外,《辦法》還提高了託管部門專業人員配備要求。基金託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低於部門人員的二分之一,從事基金清算、核算、監督、披露等業務的人數由不少於5人提高至不少於8人,且相關人員應該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對於核算、監督等核心崗位,要求在崗人員應具備2年以上基金託管業務經驗。
在託管資格審核程序上,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現場檢查之外,《辦法》增加了專家評審核查等審查方式。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基金法對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強化託管業務內控和相關的風險管理機制,對託管機構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禁止行為和託管費用收取披露等進行了規範,並要求託管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內控體系,加強對託管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及投資基金等活動的管理。《辦法》還加強了對託管業務過程中的行為監管,要求託管銀行向監管機構報送業務信息和重大事件,並明確了違規機構及相關人員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