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簡稱“條例”)30日全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着實施8年多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從部門規章升格為行政法規,並增設了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的車企將被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
但有專家認為,此條例留有一些遺憾,比如有關“人體健康”在定稿中被刪除,“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標準,以及由於時間期限模糊讓廠家有拖延解決問題的可乘之機。
汽車産業經濟研究院執行副院長王冀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稱,過去汽車行業提出“汽車召回條例是汽車三包規定的前提”,以此拖延汽車三包規定&&;如今,隨着條例規定生産者應當將“因汽車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提交質檢部門備案,且規定了“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汽車三包規定已基本掃清了技術性障礙,到了不得不&&的地步。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副秘書長崔東樹告訴記者,隨着上述條例得以“落地”,預計未來在華銷售的進口車、合資車和自主車將在召回頻次、召回批次、單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王冀則認為,國內微車領域缺乏製造經驗的新進入者以及生産一致性較差的車型將承受較大的違法違規壓力,部分車企可能因行業准入門檻的提高而“慢性死亡”,“因為玩不起而慢慢退出某個領域甚至某個行業”。據介紹,10年來,相對於德係車、美係車,備受質量和安全詬病的日係車在華市場佔有率已經從30%多下降到20%多。
王冀指出,我國實行乘用車和商用車的生産准入制度,須經過工信部門批准,吊銷有關許可包括取消産品的型式認證和取消企業的生産資質等兩種類型。“儘管企業一般不會和主管部門鬧得那麼僵,但這一條會對企業産生極大的震懾力。”
然而,專家認為,上述條例仍有不少遺憾之處。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王冀分析道,上述條文意味着,一是今年初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對“缺陷”定義時提及的“人體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刪除,導致車內空氣質量不佳乃至有毒氣體超標等因素無法納入召回範圍;二是對“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標準,給了主管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年初的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産者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但“10個工作日”的期限也在定稿中被刪除。王冀認為,這可能導致一些車企在質檢部門未責令強制召回的情況下“能拖就拖”,不利於主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