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老鼠倉第一案季敏波被判刑
2012-10-24   作者:程維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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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3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西南證券原副總裁季敏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期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國內“券商老鼠倉”第一案

  季敏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是國內證券公司高管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私建“老鼠倉”獲刑的第一案。
  法官在宣判時稱,時任西南證券有限公司副總裁、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季敏波自2009年9月起,至2011年8月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買入或賣出景谷林業、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並明示張某買入景谷林業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5460余萬元,非法獲利53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季敏波於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利用因所任職務而掌握西南證券有關自營盤投資決策、股票交易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通過其實際控制的5個個人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期於西南證券公司自營賬戶,買入或賣出金楓酒業、新中基、英飛拓、世紀鼎利等4隻股票,成交額累計272萬餘元,非法獲利8萬餘元,在此期間,季敏波還通過相同方式,通過其私自受託操縱的孫某個人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期於西南證券自營賬戶買入或賣出世紀鼎利、浙江永強、京東方A、九州電氣等20隻股票,成交額達人民幣4815萬餘元。
  法院認定的季敏波另一項“老鼠倉”犯罪事實,是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於股市開市集合競價前,向交易員王芊下達將西南證券公司所持有的44.98萬股景谷林業股票一次性清除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的價格申報賣出,同時季敏波通過實際控制的5個個人股票賬戶,以每股人民幣10.37至10.39元的價格申報買入景谷林業股票,並實際成交26.7萬股,成交額累計人民幣277余萬元,非法獲利29萬餘元。
  此外,季敏波還同時明示張某購入景谷林業股票,張遂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證券賬戶,以每股人民幣10.37元的價格,委託買入景谷林業股票,並實際成交9.48萬股,成交額近人民幣98余萬元,非法獲利16萬餘元。
  法院認為,季敏波的行為已經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此前,該案在2012年8月第一次庭審時,公訴方指控的季敏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成交額累計5460萬餘元,獲利2000余萬元。證券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此前的偵查結果也認定季敏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的金額累計為5460萬餘元,獲利2000余萬元。
  季敏波及其代理律師在第一次庭審中認為,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指控中,在季敏波利用“小賬號”買入時,西南證券還沒有買入這些個股。季敏波也辯稱,他在對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獲得的公開消息進行分析後,才得出買賣股票決定的,並不是利用西南證券的“非公開消息”。
  對此,公訴人&&,上證所法律部出具的查詢反饋函、深交所市場監察部出具的趨同交易明細表等書證顯示,季敏波實際操作的賬戶都是在西南證券自營賬戶買入前或同時買入了20多只股票。季敏波利用信息進行買賣的數據很清晰。根據趨同交易認定的方式,公司自主買賣股票的前後五日期間,以個人利用信息買入或者賣出相同的這些股票就構成了趨同交易。

  認定有悔罪表現

  季敏波及其代理律師在昨日的第二次庭審中辯稱,有關季敏波獲利的金額認定問題,證券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院都採用了3個時間節點,即3月1日、4月12日和6月30日,但如果以季敏波主動辭去西南證券公司副總裁及證券投資部總經理的9月份計算,其獲利金額將降低。
  公訴人駁斥道,認定其是否利用未公開信息通過證券交易獲利,核心問題不在於獲利多少,而在是否“利用了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上,不能因為獲利過少而否認罪名及犯罪事實,至於獲利多少,只是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因素。
  法院判決稱,“鋻於季敏波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已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季敏波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宣判後,季敏波未當庭提出上訴。
  西南證券在2011年發布有關此事的公告,稱“今年4月,公司在例行風控檢查時發現了今年4月12日公司自營股票‘景谷林業’的異常賣出行為。7月至9月,公司及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已免去季敏波擔任的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及副總裁職務,並解除了與季敏波的勞動合同”。
  來自監管部門的公告及此前的媒體報道顯示,季敏波係監管部門發現2011年4月12日的異常交易,立即組織調查,並順藤摸瓜查出季敏波一案。
  西南證券的風險控制是否存在漏洞?西南證券董秘李薇昨日在電話中稱,自己在外出差,暫不了解有關季敏波一案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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