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9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在放鬆管制,放寬限制方面,此次修訂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後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此次修訂還適度擴大了券商資管的投資範圍。大集合投資範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産品。對於定向資産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願協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 另一方面,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及配套細則還擴大資産運用方式。 除此之外,此次修訂還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産管理雙10%的限制,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並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分級和有條件轉讓。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及細則刪除了原先“理財産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産凈值低於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的規定,並允許證券公司自身辦理登記結算業務。 業內人士認為,受此次政策松綁影響,未來券商資管業務更加靈活多樣,隨着券商資管投資渠道的拓寬,將有力推動産品創新,增加産品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