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天(10月19日)通報,正式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式將券商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大集合可投資銀行理財産品
在擴大投資範圍方面,《辦法》對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資産管理區別對待:大集合投資範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産品。
集合計劃將允許投資融資融券
《辦法》擴大了資産運用方式,允許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産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等。
《辦法》調整了資産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産管理雙10%的限制,以便於證券公司根據産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
集合計劃份額可在投資者間轉讓
《辦法》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徵進行分級,同時適當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投資者之間有條件轉讓。此外,刪除《集合細則》“理財産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産凈值低於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規定。理財産品是否因資産凈值低於一定下限而終止應由當事人自主判斷和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