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保報銷比例不低於50%
2012-08-31   作者:  來源:城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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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國務院醫改辦獲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衞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30日正式公布《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

  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內容方面。《意見》指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保障範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險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承辦方式方面。《意見》指出,地方政府衞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範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並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針對監管工作,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説,一方面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另一方面,還要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同時,要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以及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個人繳費負擔會不會增多?大病保險報銷標準是什麼?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介紹,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在設計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和目標時,參考了世界衞生組織關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即在平均水平上,使個人不得不支出的醫療費用低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準。經測算,各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可作為當地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準。當參保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這個標準時,大病保險對這部分人群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已經報銷的基礎上再次給予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合規醫療費用不局限於基本醫保政策範圍內,但不是基本治療所必需的項目不列入報銷範圍。(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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