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南春股權架構遭質疑
8月28日,劍南春集團辦公樓人滿為患,以一樓大廳屏風為原點展開延伸到外面的扇形區域內,擠滿了老員工。他們都盡力向大廳靠,為了遮陽也為了享受一下大樓內部的空調。而集團大樓的縱深處的會議室、辦公室,則門禁森嚴。
據原集團職工稱,2003年,劍南春集團推出員工持股信託計劃,員工認購股份時不管繳納了多少資金,持股匯總只能相當於1984.31萬元的出資,持股比例加起來都不能超過16.47%。而劍南春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喬天明控股的四川同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同盛投資”)即便當初沒能拿出8378.18萬元,照樣在公司佔有69.54%的股份。沒能及時繳足的部分,由日後在公司的分紅補足。
這一格局雖然在2003年改制時已經形成,但是一直被劍南春高額分紅政策掩蓋着。由於每年都能分幾萬元,幾乎沒人去從法理角度對其進行審視。
這層窗戶紙終於在8月10日伴隨劍南春集團拋出一紙新的改革方案而被捅破:要求持股老員工將《出資證明》更換為《受益權份額證明書》。老員工們覺得利益受損,開始聚集起來反對這一方案。更有職工提出,“真正的第一大股東不是喬天明控股的同盛投資,而是代劍南春集團原國企職工持股的工會。”
持股比例迷霧
資料顯示,2003年,劍南春集團上報《關於報請國有資本有序退出、實施戰略性改組的方案》,獲得綿竹市人民政府批復通過。作為配套方案,《劍南春集團經營管理團隊信託持股實施辦法》和《劍南春集團員工持股信託計劃實施辦法》也獲批。
2005年,改制後劍南春的註冊資金為12048萬元,股本結構為:四川同盛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8378.18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9.54%;四川劍南集團有限公司工會出資1984.3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6.47%;四川藍劍(集團)有限公司出資1037.33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61%;四川融信投資有限公司出資648.18萬元,佔註冊資本的5.38%。
而引發目前員工不滿的問題是,當初股權比例確認的依據是什麼?
劍南春集團公司改制時,給劍南春任職職工幹部每人配送5萬元以上(不同級別配送不同出資額,最低級別5萬元,最高配送100萬元)的出資額。記者見到的多張出資證明,編號已經超過1600號。有職工稱,改制時員工持股人數大約為2200人,由於每人入股的資金不等,所以無從得知具體的入股金額。
職工要求劍南春集團將股東花名冊公布出來,但是截至記者發稿時還未得到回復。據劍南春8月10日公布的《劍南春集團員工持股信託計劃實施辦法》中提到,員工收益權份額按照15305萬元確定。職工稱,這個數字應該跟改制時職工實際繳納出資差不多,遠遠超過其在劍南春集團的股本金1984.31萬元。
而職工發現,15305萬元正好是改制時劍南春凈資産評估價值92930萬元的16.47%,也就是説,自己的股權比例是按照實際出資/公司凈資産計算得出。
喬天明的同盛投資以及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又是如何確定的呢?職工稱,同盛投資的出資對應的應是註冊資本,依據是喬天明等高管當時拿不出64623萬元購買69.54%的股權。
劍南春集團職工提供的工商檔案顯示,同盛投資由劍南春集團高管及社會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喬天明控股41%。
而同盛投資認購股份的資金64623萬元與職工繳納方式相比,條件寬鬆許多,是在之後的5年內分期支付,首付40%,餘款在以後每年支付15%,首付後即辦理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而同盛投資首付款將近3億元,採用信託的形式,主要向同時以戰略投資者進入的藍劍集團借款。
職工股東維權代表提出,由於員工的出資跟其他三位股東當時的出資共同構成了公司的註冊資本,持股比例應為“自己的出資/股東總出資”。但這一前提是確定其他股東當時到底繳納了多少認股資金,如果真的是用了信託資金,後來是怎麼償還的?
職工股東代表稱,“追溯改制時的實際出資,按實際出資確定股權比例,喬天明的同盛投資佔不了那麼多股份。”
記者試圖短信採訪劍南春集團副總楊冬雲,未得到回復。
而記者看到改制時發給職工的《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信託持股》證明上,只註明了員工出資數額,未註明所入股的劍南春集團的註冊資本,無從確認持股比例。
“在改制後歷年分紅中,公司只説今年分紅跟實際出資是多少,比如是實際出資的20%,那職工股東最少可以分1萬元,但是從未公布分紅跟公司分配利潤的比例。”職工股東維權代表如是介紹。
股權回收之爭
職工股東認為,劍南春新拋出信託持股計劃仍然是工會持股,目標是把職工安置費和自籌資金看做信託財産,鎖定工會目前在劍南春集團的16.47%的股權。而新信託計劃方案也證明了職工股東的猜想:在劍南春實施年度分配時,工會以社團法人身份按股權比例參與利潤分配,再將所分的利潤按比例分給員工。
新方案同時規避掉改制時留下的股權結構風險。信託計劃要求原小股東把《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信託持股》證明,變更為《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信託持股收益份額證明書》,蓋章單位是工會,而不是劍南春集團,這意味着職工持有的是工會的股份而不是劍南春集團的股份。
有些職工股東希望劍南春一次性收回職工股。按照劍南春現在的規定,職工股只能由工會收回,收回的價格是“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對應凈資産70%”孰高原則,如果私自對外轉讓,則採取“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對應凈資産”孰低的原則強制收回。
職工股東認為,如果強行清退職工股東,那劍南春要花30倍於凈資産的價格。他們要求引入第三方清算集團凈資産,否則不接受新信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