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規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
2012-08-27   作者:記者 李香才/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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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網站日前公布《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規範行業發展秩序。
  《輪胎翻新行業准入條件》指出,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新建企業要有較為穩定的舊輪胎供應渠道。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20000標準折算條。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30000標準折算條。
  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製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角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輪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為:預硫化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於15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於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准入條件》指出,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採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産裝備。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20000噸。 
  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能源消耗指標方面,廢輪胎加工再生橡膠綜合能耗低於850千瓦時/噸;廢輪胎加工橡膠粉綜合能耗低於350千瓦時/噸;廢輪胎熱解加工綜合能耗低於300千瓦時/噸。  
  工信部將會同環保部定期公告符合兩項准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不符合准入條件的不得從事輪胎翻新加工和廢輪胎加工利用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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