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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已將修訂後的環保稅實施方案上報國務院。 記者獲得的上一版未披露方案顯示,碳稅並未納入該方案,僅納入二氧化硫、廢水等兩項污染物,且傾向於跳過試點直接全國鋪開。 一位國稅系統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新方案已獲得財政部門、環保部門的認可,相對於上一版方案改動不大,主要是強化了各部門間協調。 在稅率設定方面,上述權威人士不願透露稅率區間,僅&&將實現從排污收費向環保稅的“平滑過渡”。 圍繞企業普遍關心的最低稅率水平,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蘇明、許文兩位研究員曾建議,廢氣為1.2元/污染當量,其中二氧化硫為1.26元/千克;廢水為1.4元/污染當量,其中化學需氧量為1.4元/千克。 環保部規劃研究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環保稅對燃煤發電、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行業的稅負可能相對較重,在一定程度上將使工業製成品、能源、原材料價格上升,也會影響到消費品價格。 在“分步走”和“一步到位”的路徑選擇上,上述權威人士告訴記者,“分步走”方案曾被提出,即稅種、稅目成熟一個推一個,先試點再推向全國,但該方案並未獲得通過。 據稱,反對者認為,稅制改動不宜過於頻繁,且稅改宜全國一步到位,應堅持稅收的地區中性和行業中性原則,不能對全國性市場的公平競爭産生干擾。 在徵稅對象方面,上述國稅系統的權威人士透露,“十二五”期間新增的強制減排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以及近兩年呼聲較大的污染物重金屬,由於徵管技術不成熟,並未納入環保稅方案。 對於碳稅未納入本次環保稅方案,一位參與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課題的環保專家分析道,一是碳與能源消費密切相關,與環境污染並不直接相關,有人認為放在環保稅之下並不合適;二是我國的碳資産盤查、碳排放監測技術不成熟,也尚未設定碳排放總量並向各地區、各行業分配,無法確定各企業的碳排放基數及其應稅額;三是地方政府擔心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將限制經濟增長。 該專家預計,隨着“十二五”“十三五”期間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將為開徵碳稅提供條件。 不過,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認為,當前碳稅已經具備技術上的可行性。 他認為,與硫稅、廢水稅等環境稅相比,碳稅有計量簡單、操作容易、便於檢測的特點。碳稅的稅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種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燒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確定的,對稅務人員來説操作相對容易。 “加強環境保護的緊迫性實際上要大於碳減排問題。但是碳減排又是一個國際問題,先開徵碳稅以應對氣候變化也有其緊迫性。”蘇明説。 蘇明也承認,根據我國的現行稅制,碳稅的徵稅對象與資源稅、成品油消費稅之間存在着一定的重復。據透露,此前已有專家反映,碳稅和擬開徵的環境稅等稅種的協調也是開徵碳稅的難點之一。 對於“溫和版”環保稅方案,上述權威人士&&,各主管部門已經達成共識,相對於過去排污收費,“費改稅”有助於遏制地方保護,避免個別地方為了招商引資而施壓於環保部門,實施不利於環境保護的排污收費緩繳或退還等政策。 “環保稅開徵後,徵與不徵,徵多徵少,徵快徵慢只有一個標準,就是稅法或國務院文件,具有稅收強制性和預算剛性。”該人士稱。 “建議讓環保稅成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建議,隨着環保稅開徵,未來還應逐步提高稅率,反映企業真實的環境成本;還應該適時擴大環保稅徵收範圍,將所有主要污染物都納入環保稅的稅目。 王金南建議,在開徵環保稅的基礎上,應對稅制“綠色化”進行頂層設計。一是對使用者和消費者開徵污染産品稅,如能源燃料稅、特種産品污染稅、污染工藝産品稅(含化肥農藥、含磷洗滌劑、一次性木質餐具、汞鎘電池)等;二是開徵生態保護稅,如自然保護區使用稅等;三是擴圍資源稅,如新增淡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等稅目,並調整煤炭、石油、天然氣和黑色金屬礦原礦的資源稅率;四是水資源“費改稅”,按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況採取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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