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瓦博格提出管轄異議延遲開庭 匯源發首個説明
2012-08-10   作者:郭夢儀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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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源商標侵權案再有動向,昨日,雲南香格里拉卡瓦博格飲用水公司(以下簡稱“卡瓦博格”)對此案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此案應在被告方即雲南迪慶州開庭。至此,匯源集團的商標授權案一再推遲。
  匯源在昨日晚些發出首個匯源商標授權風波説明。説明中稱,北京匯源與卡瓦博格終止合作的原因是因為卡拖欠50萬元的質量保障金以及違規使用“匯源”商標,侵害了匯源集團的利益。
  對於此次聲勢浩大的商標授權案,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銘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北京匯源飲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匯源”)不是商標的直接持有人,因此,北京匯源與卡瓦博格所簽的《合作協議》以及商標使用授權書法律上無效,“而且《合作協議》並不符合規格”。
 
  卡瓦博格提出管轄異議延遲開庭
 
  昨日,卡瓦博格董事長祝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卡瓦博格已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稱應該在雲南迪慶州審理。
   在祝強發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卡瓦博格明確要求,應依法將密雲法院受理的合同糾紛一案移交至雲南省迪慶州人民法院審理。
  劉銘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依照法定管轄,案件應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卡瓦博格提出異議合理。
  近日,雲南卡瓦格博公司董事局主席祝強曾公開向媒體&&,甲方北京匯源飲用水公司經考察同意授權乙方卡瓦格博公司使用“匯源”品牌生産、銷售飲用水系列産品,包括桶裝水、瓶裝水、袋裝水等,雙方於2011年7月15日簽署《合作協議》。
  在祝強發來的《合作協議》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看到,合作方式的內容顯示,北京匯源授權卡瓦博格自行組織、生産和銷售“匯源”品牌的飲用水系列産品。甲方是名為北京匯源飲用水有限公司的匯源集團全資子公司,其負責人為朱盛彪。
  而對於此匯源集團全資子公司是否能進行商標授權的問題,祝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當時朱盛彪説自己是朱新禮的“侄兒”,商標授權是“家裏人的事情”,讓其先生産,到時候會準備好。這導致時候祝強損失了1120萬元。
    此案的焦點不僅僅在此。在祝強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合作協議》的費用情況中稱,“北京匯源一次性加盟費、技術服務費200萬元整,合作過程中,北京匯源將收取50萬的質量保證金,每新增一家工廠收取50萬,滿100萬元不再收取”。
   祝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300萬的加盟費、技術服務費以及保證金都已交給北京匯源的朱盛彪(200萬)和介紹人王樹平(100萬),並已交齊。在款項中並不拖欠,不存在之前匯源集團所宣稱的財務上有拖欠一説。
 
  匯源解釋首函稱終止合作因卡欠款及違規用標
 
  昨日晚些,匯源發布了首個對此次商標授權風波進行詳細解釋的説明。
  匯源方面&&,由於卡瓦格博的“六分子水”技術,北京匯源與卡瓦格博才展開了技術合作。但在框架協議簽訂之後,卡瓦格博違約才叫停合約。
  説明中,匯源&&之所以終止合同,是基於卡瓦博格不僅沒有未履行合作協議中的義務,而且還涉及違約。
  匯源稱,合作協議簽訂後,卡瓦格博未依照協議在12月31日向北京匯源支付50萬元質量保證金。按照合作協議第七條,其北京匯源可單方面終止協議。
  其次,匯源稱,此次合作協議只為初步框架協議,“就合作中的品牌使用的具體細節,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及簽訂有效協議”。因此卡瓦格博屬於私自生産匯源品牌産品,屬於侵權行為。
  匯源的説明中&&,北京匯源與其他企業洽談並展開闔作項目需向匯源集團審批和報備。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後,北京匯源已向總部上報此合作項目,但祝強出現違約,且“態度強硬屢屢避而不見”,因此匯源集團認為卡瓦格博嚴重違反了協議,並終止了與該公司的合作。
 
  匯源子公司無權授權商標 卡瓦博格早已知悉
 
  其實,在此次《合作協議》簽訂之前,祝強已經知道了此事的危險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找到了原卡瓦博格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張江萍。張江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合作協議》簽訂之前,祝強就已經知道這次授權書簽訂的危險性。
  “祝強給我看授權書時,我專門去工商局諮詢到,只有商標直接持有人授權給卡瓦博格,所授權的商標才能合法使用。否則是違法的”。當時祝強屢次要求張江萍進行生産,但張江萍一直不同意生産,因此祝強解除了張江萍法定代表人的職位。
  解除法定代表人職位後,祝強又屢次要求張江萍生産匯源飲用水産品。張江萍要求祝強“寫個東西”給他,説明生産後若出現任何問題,由祝強承擔責任,但祝強一直不寫,因此張江萍也“不敢生産”。由此,祝強將張江萍解職。
  對於此次商標授權案,劉銘律師認為,雖然卡瓦博格與北京匯源簽訂了《合作協議》以及商標授權書,但全資子公司不是商標直接持有人,“就像兒子要賣父親的房子一樣”,並不擁有商標授權的權力,這是最根本的問題。因此《合作協議》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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