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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稱,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該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 核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單位生産設備、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生産的應稅産品核定産量和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該方法一般適用於賬冊不夠健全的納稅單位。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該方法適用於財務制度健全,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 “這一辦法的確定主要考慮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的企業一般都有專門的財務、投資專家團隊,具備建賬核算的能力和優勢,而且股權(股票)的交易痕跡較為明顯,比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政策導向,應該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稅務總局在解答公告時稱。 公告還稱,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産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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