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定:房屋徵收應先補償後搬遷
2012-07-06   作者:白林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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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政府近日發布的《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指出,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旨在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的,應當給停産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産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産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産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産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6個月計算。
  徵收非住宅用房,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實行貨幣補償的,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後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實行産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後的住房總建築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米,屬於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後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徵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徵收人按房地産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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