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亂象治理啟動 28類銷售誤導行為將被禁止
2012-07-05   作者:黃蕾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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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的監管思路已經顯山露水,整體思路是“打掃屋子再請客”,即先對行業秩序進行整頓清理,隨後再實現創新發展。其中,人身險(壽險和健康險)市場亂象的治理改革首當其衝。
  上海證券報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保監會正在就人身險銷售誤導行為進行認定,並將起草相關規則向業內徵求意見。銷售誤導行為是指人身險公司、保險中介及相關人員在人身險業務活動中,通過欺騙、隱瞞或誘導等方式,對保險産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説明的行為。
  事實上,保監會重拳治理人身險銷售誤導行為已有時日。不過,由于一直沒有對何為銷售誤導行為做出明確的認定及處罰,致使不少人身險公司或業務員打“擦邊球”,甚至與監管部門玩“貓捉老鼠”遊戲。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不遺余力地整治,然而在年景欠佳時,銷售誤導行為仍時有抬頭。
  缺乏明文禁令,是銷售誤導行為屢禁不止的主因。“據我們所知,保監會正在草擬人身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規則,旨在預防和懲處銷售誤導行為。”據一家壽險公司負責人透露稱,屆時將有28類銷售誤導行為被禁令,共分為欺騙(9類)、隱瞞(9類)、阻礙或誘導(4類)、不當銷售行為(6類)等四大類。
  其中,被排在欺騙行為禁令規則首位的,就是銀保業務中最常見的“以銀行理財産品、存款等其他金融産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産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産品特定概念宣傳銷售保險産品”,這也是被保險消費者投訴最多的欺騙行為。
  而對于最近出現的“灰色地帶”,如“以贈送保險名義虛假宣傳保險産品,以虛假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銷售,誇大保險公司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及過往經營成果,宣傳不存在或不實的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等行為,也被界定為銷售欺騙行為。
  梳理近年來人身險退保案例後不難發現,保險消費者“大呼上當”的背後,與保險行銷員的隱瞞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或未明確説明免除責任、或未告知保險合同有觀察期和猶豫期、或未提醒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費用扣除情況及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而這些或有意或無意的隱瞞行為,也將被視為銷售隱瞞行為而禁止。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在消費者看來是保險行銷員“善意”的行為,也將明確被視為誘導行為。如,行銷員唆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虛假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只為騙取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名義上是在幫投保人,實則是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一旦被保險公司發現,即視為失效保單。
  另外,隨著保險理財型産品近年來的熱銷,由此引致的不當行為日漸滋生。上述壽險公司負責人透露稱,“就保險産品的不確定利益部分承諾保證收益,使用比率性指標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其他金融産品進行簡單對比等,都將被視為不當銷售行為。”
  多達28類銷售誤導行為的禁令,監管層對重拳整治人身險市場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年初召開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讓銷售誤導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數據顯示,過去5年保監會收到的各類保險投訴中,有20%至30%涉及“銷售誤導”。
  在業內專家看來,監管部門在對銷售誤導行為進行認定後,相應的銷售誤導行為處罰規范、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機制等規章制度也應跟上。而據了解,下一步監管部門就會草擬相關的懲處及責任追究制度,以建立健全治理銷售誤導的制度體係。這些措施的出臺雖然在短期內可能對部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造成一定影響,但對于保險行業的長期持續健康發展顯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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