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將強化追究地方政府責任
2012-07-03   作者:記者 高偉/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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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修訂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下稱《辦法》)開始正式實施。在此之前,“閒置土地處置”過程中,因政府方面原因而閒置的地塊比比皆是,相關責任卻鮮有追究,地方政府也因此而備受詬病。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規定了“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準。並且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後的《辦法》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責任。細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
  同時,《辦法》“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閒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還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閒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管措施的落實。
  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國土部將重點抓好《辦法》貫徹實施,跟蹤掌握閒置土地處置的動態和進度。
  上海易居房地産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新《辦法》加大了對政府相關部門的約束力度。不過,清理效果的關鍵還在於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度。要想查處土地閒置,首先得講清楚責任,其次才是以商業原則公平對待土地交易雙方。
  鏈家地産分析師陳雪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盤活閒置土地將緩解部分城市土地緊張的局面,特別是北京、深圳這樣現有土地量極少,且土地供應不斷郊區化的城市。通常閒置土地的成交時間較早,因此位置也更加優越,盤活此類土地等於間接增加優質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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