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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通知》),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和《實施通知》主要在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方面,對部分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調整,包括: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為今後專業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取消變更基金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同比例增減註冊資本等行政許可項目。 另一方面,此次修訂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現行《管理辦法》及《實施通知》要求,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且股東之間不得有關聯關係,但合資基金公司中方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設上限。此次修訂取消了內資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允許基金公司股東之間相互持股或者有其他關聯關係。同時,為保證主要股東在基金公司的地位,擬要求有關聯關係的非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主要股東及其關聯股東的持股比例;所有持股5%以下股東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 同時,為防止主要股東一股獨大後帶來的問題,對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明確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超過1/3,且基金公司的總經理必須為公司董事。 第三方面,此次修訂還延長主要股東持股鎖定期,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引導股東形成長期投資理念。除上述三方面之外,此次修訂還豐富組織形式,明確設立專業子公司和業務外包的要求;建立基金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強化穩健經營理念,防止盲目追求規模擴張和短期盈利。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專家普遍認為,此次《管理辦法》和《實施通知》的修訂,遵循了“放鬆管制”的思路,減少了行政審核內容,簡化了審核程序,降低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門檻和業務管制。不少專家認為,此次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除了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外,實際上也是討論已久的基金公司股權激勵邁出的一小步。 然而,此次修訂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儘管有關監管部門特意對於防止基金公司“一股獨大”做出了相應制度安排,但仍有專家擔心,一直以來,公募基金行業“股東利益高於一切”的頑疾始終沒有得到解決,股東利益甚至置於份額持有人利益之上,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基金公司股東形成絕對控股,這種問題或將愈演愈烈。 該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目前,券商股東的基金公司對於股東的成交量回報業內眾所周知,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目前一些基金公司對於券商股東的成交量回報甚至已經達到了100倍,即一些新基金通過券商渠道發行時,要承諾100倍的交易量回報,而且在這些券商的分倉上,券商的投研能力並不佔主導作用。”該專家認為,銀行渠道的尾隨佣金畢竟是從管理費用中出,但券商的交易量回報實際上是通過高頻交易向券商輸送利益,明顯損害了持有人的利益。該專家認為,在基金行業股東利益和持有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取消持股比例限制可能會導致這個問題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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