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將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主題:李旭利案庭審。
2、庭審時間:2012年6月12日9:30—17:00
3、庭審地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4、關注焦點一:李旭利非法交易時間界定。
關注焦點二:李旭利非法交易量刑金額。
以下為庭審記錄(更新中):
李旭利進入法庭。
審判長兩次提醒李旭利聲音大一點。
法庭工作人員宣讀了李旭利案件的情況。提到2009年4月,李旭利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工行,建行。
李旭利&&,成交指令並不是由自己來執行。營業部的人當時希望能完成交易量,自己當時建議買兩三百萬股工行建行。但是當時並不知道營業部的人是否買了,更不知道買了這麼多。
法院工作人員:你提及自己有坦白情節,但是後來又翻供了。希望你這次坦白從寬。
李旭利否認曾經翻供。
李旭利:之前錄口供的時候想説,但被審訊人員打斷了。而且自己也不知道這個金額很重要。
李旭利&&,07年5月,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在五礦開戶,其資金是有招商證券轉過去的,本金在三四千萬。
法庭工作人員:你之前的筆錄,親筆供詞中,都是委託李志軍交易的。為什麼後來包括今天,你提出對他有一個兩三百萬的授權?
法庭:你後來自己操作股票的時候,自己知道旗下基金經理有買相關股票嗎?
李旭利:實際上我並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經理的水平。
李旭利律師:在李旭利的筆錄中,你妻子的名字出現過袁雪梅及李雪梅,你妻子的名字,怎麼會記錯?
李旭利律師舉證筆錄中多次矛盾,暗示筆錄不準確。
李旭利:我自己妻子的名字,肯定不會記錯。
李旭利律師:對於媒體報道的逃匿,你承認嗎?
李旭利&&逃匿這是無稽之談。我最早2010年就知道證監會在調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國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調查,主動和各方面溝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經轉到經濟偵查那邊,我肯定不會去北京。
現場進入公訴人舉證階段。
舉證完畢。李旭利&&不需要再次確認證據。但是強調自己在交銀施羅德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意見只是建議,沒有強制性。
公訴人宣讀李旭利筆錄後,李旭利律師再次發言。&&,不應用最終李旭利股票拋售價格作為涉案金額。在交銀施羅德4月21日賣出之前,李旭利並沒有賣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從交銀離職,都沒有賣出,如果是老鼠倉,應該會先於基金公司賣出。最後計算獲利金額,也應用5月27日股票收盤價,而不是以後賣出的價格。5月27日的股票價格要遠低於最後賣出的價格,基於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請法庭注意價格差異。
另外,工行172萬元的分紅,不應計入交易獲利金額。
公訴人回應:只要利用了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法律上都是老鼠倉。非法所得,應該包括紅利。
李旭利律師繼續&&,李旭利買入工行,建行的價格,大約是交銀買入價格的中位數。當時交銀旗下基金所持股票,漲的最好的是煤炭和房地産,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倉,他就應該選擇更高收益的股票。
李旭利&&讚同律師所言,自己並沒有主觀故意性。
公訴人回應:李旭利選擇買什麼股票,只是投資風格問題,並不減少行為危害性。
審判長宣布休庭。下午一點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