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8日,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對外發布。此《管理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且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要求商業銀行於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銀監會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銀行業專家普遍認為,與之前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相比,修改後的銀行業新監管標準已在最大程度上緩解可能對銀行業資本補充造成的壓力,以及避免對經濟增長産生一些負面的、下行的壓力。同時,《管理辦法》在原則上保持推動國內銀行信貸的平穩增長。
根據《管理辦法》,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符合巴塞爾最低監管標準,並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並且,銀監會還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鋻於國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較高的實際情況,《管理辦法》提高了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上限,具體來看,採用權重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産的,超過100%貸款撥備覆蓋率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計入部分不得超過對應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産的1.25%。對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逐步退出,這都有利於緩解銀行資本補充壓力。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透露,目前,銀監會已成立了“資本工具創新”課題組,就資本工具創新的配套政策進行前期研究,下一階段將着重引導銀行拓寬資本補充渠道。
“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提高利潤留存比例,擴大內源性資本補充;另一方面積極探索通過發行優先股、創新二級資本工具或開拓境外發行市場等方式籌集資本。同時,銀監會也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國內資産證券化市場發展,為商業銀行主動調整資産負債表創造條件。”範文仲説。
值得一提的是,在風險加權資産計量方面,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管理辦法》將操作風險也納入到了資本監管框架內。所謂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國際上要求以銀行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計入操作風險。
事實上,風險加權資産影響着銀行資本,且與資本充足率成負相關。“計算操作風險對銀行資本會有一定影響,但是不同的銀行影響程度不一樣,總體而言對銀行的壓力不大。”銀監會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認為。
有研究表明,從銀行的業務線來看,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業務、商業銀行業務是造成操作風險損失的主要業務線,三者合計比重達到73%以上。特別是零售銀行業務則是發生操作風險事件最多的業務線,其比重達到60%以上。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計算操作風險的資本系數一般為15%。具體而言,如採用標準法計量資本,則零售銀行、資産管理和零售經紀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2%;商業銀行和代理服務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5%;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銷售以及其它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8%。
由於採取高級計量法可以部分抵消掉操作風險計量導致的資本下降問題,因此,工、農、中、建、交五大行在內的部分銀行,正在急盼申請使用資本高級計量法早日獲批,以此能進一步減輕資本壓力。
總體而言,“新的《管理辦法》在平衡國際準則的一致性和國內的現實性方面考慮得更加充分,不僅有助於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控能力,而且有助於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重要的是促進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範文仲對記者&&。
此外,《管理辦法》下調了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以及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目的也在於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體現了降低信貸成本,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