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合肥市政府了解到,合肥市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應結合市場變化情況進行修正,同時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開徵求意見,且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根據5月起正式實施的《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徵收房屋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計算。進行預評估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
與此同時,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産權調換的,按照套內建築面積“徵一補一”。異地産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徵收區域與産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辦法》指出,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開徵求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合肥市政府明確要求,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