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署權威回應《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爭議
使用音樂作品事後需向權利人付報酬
2012-04-25   作者:記者 侯雲龍/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4月24日在國新辦舉辦的“2011年中國知識産權發展狀況新聞發布會”上,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爭議問題做出回應,並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詳細的法律解釋。
  閻曉宏介紹,目前被各界關注的草案第46條,涉及《著作權法》關於授權的規定,應該屬於“法定許可”,即許可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事後需要支付報酬。因此,廣播電台、電視台在使用一些音樂作品的時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事後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閻曉宏同時介紹,對《著作權法》的修訂目前只是一個草案,草案徵求意見後會提交到國務院,再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對於目前各界提出的建議,版署&&歡迎,並很重視;徵求意見在4月30日截止以後,版署等相關機構會匯總意見對草案認真進行修訂。
  日前,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而第48條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上述兩項條款在業內引起廣泛爭議。包括谷建芬、付林、金兆鈞、劉歡、宋柯、小柯音等多位樂人&&,這可能會使音樂製品更加容易被盜版和隨意使用;音樂人的作品被輕易地、“合法地”轉化為“公共財産”。對此,不少音樂界人士和唱片公司&&應將第46和第48條從草案中刪除,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公開表態,支持將第46和第48條從草案中刪除。
  對於音樂界的強烈反應,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草案第46和48條加強版權保護、有利於作品傳播、符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並未削弱著作權人權利,也未“鼓勵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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