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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發樹白等了兩年。 在2009年與紅塔集團關於雲南白藥22億元股權轉讓的協議中,他可能沒有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提到的“不批准”情況作太多心理準備。 兩年多後,當面對“亦官亦商”的央企中國煙草總公司這堵難以撼動的高墻和鉅額利潤損失的時候,民營企業家陳發樹,除了要求行政復議並做好“必敗”的心理準備,似乎也只能望“墻”興嘆了。 1987年還在廈門做日雜生意的陳發樹也許沒想過,20多年後,他會向“中國巴菲特”這個名號發起衝擊。但當他在2009年打算進一步鞏固自己的資本版圖的時候,他也不會想到,兩年多時間,22億元資本竟會無功而返。 自2000年入股紫金礦業(601899.SH)起,陳發樹便落下了其資本版圖的第一個子。此後,新華都(002264.SZ)、青島啤酒(600600.SH)、雲南白藥(000538.SZ)先後被如今已是新華都實業集團董事長的陳發樹聚在麾下。然而,一紙否決書,讓陳發樹此前看似一帆風順的拼圖計劃被攪亂了。 2009年,陳發樹與雲南白藥第二大股東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紅塔集團”)簽訂轉讓合同,陳發樹受讓後者持有的雲南白藥12.32%股權(尚需國資監管部門批准)。雲南白藥自此被認為是陳發樹資本版圖中的重要一塊拼圖,領域的進一步拓寬,對這位以巴菲特為標杆的男人意義重大。 然而,時隔800余天,陳發樹沒有如期盼來肯定的批復,到手的卻是中國煙草總公司的一紙否定書,否定的理由是“為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煮熟的鴨子要飛了。面對這部分已經升值的股權,陳發樹對這樣的批復感到“震驚”。他的想法:要回股權、討個説法。 據悉,4月16日上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紅塔集團與陳發樹關於雲南白藥22億元股權轉讓糾紛案開庭審理,原告陳發樹與被告紅塔集團法定代表人李劍波均未到庭。
22億成了“無息存款”
根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從陳發樹方面獲得的證據材料顯示:2012年1月19日,等待股權過戶已過兩年之久的陳發樹收到了雲南紅塔集團的《通知》。《通知》稱:“我公司收到上級主管單位的批復意見,不同意我公司與你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所約定的股份轉讓。” 陳發樹在2012年1月30日向雲南紅塔集團回函稱上述的《通知》所述“讓我十分震驚”。 時間回到2009年。 2009年1月4日,中國煙草總公司作出關於紅塔集團轉讓持有的雲南白藥股份事項的批復,同意紅塔集團有償轉讓持有的雲南白藥12.32%股份,共6581.3912萬股,但要求在股份轉讓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備案。 有了中國煙草總公司的同意批復後,雲南白藥先後在2009年8月13日、14日刊登了《關於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擬整體協議轉讓所持雲南白藥股權的提示性公告》和《關於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擬整體協議轉讓所持雲南白藥股權公開徵集受讓方的公告》。 隨後的9月10日,陳發樹與紅塔集團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紅塔集團將持有的佔雲南白藥的股份全部轉讓給陳發樹,對價為每股33.543元。由此,陳發樹需要支付的總價款為22億余元,並在協議生效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貨幣資金全額支付給雲南紅塔集團。9月16日,陳發樹向雲南紅塔集團交納了全部股份轉讓款。 協議簽訂、轉讓款支付,等待陳發樹的似乎是6500余萬股雲南白藥股份的過戶以及雲南白藥第二大股東的地位,其資本王國的基礎將更加穩固。 但讓陳發樹始料未及的是,正是協議中“轉讓完成尚需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批准”這一步讓他苦苦等了兩年。 兩年等來一個“不同意”,陳發樹的“震驚”可以理解。 “當時中國煙草總公司已經批復同意了雲南紅塔集團擬轉讓雲南白藥股權的事項,只是&&在股份轉讓完成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它備案,可是為什麼在協議已經簽署,並付款後你又不同意呢?”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興燕向《中國經濟周刊》&&。 根據上述《通知》,已經簽訂兩年多之久的股權轉讓協議,因上級主管部門不批復而自動解除,並將陳發樹已經支付的22億余元股權轉讓資金無息退還。 這意味着陳發樹的22億余元白白存在雲南白藥的賬上,在兩年多的時間內沒創造任何收益,成了兩年期的無息定期存款。生意做不成了,陳發樹還要眼睜睜看著兩年間雲南白藥的股價上漲以及去年進行分紅和配股帶來的收益付諸東流——如果以同期存款計算,其取得的收益可達2億多元。 陳發樹決定討一個説法,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一紙訴狀將紅塔集團推上被告席。據其代理律師尚公律師事務所李慶透露,陳發樹的初衷還是想要回這部分股權。 畢竟,雲南白藥的股權對陳發樹的資本王國很重要。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獲悉,陳發樹代理律師已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交了行政復議。國家煙草專賣局法規處的一位人士&&,將會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回復,“我們之前很少接收到行政復議。”
虧了才能批?
兩年過去,現在查閱雲南白藥的股東明細,紅塔集團依舊以佔總股本12.32%的權益位居第二大股東。 不同的是,與兩年前相比,經過雲南白藥的年度分紅,12.32%的股份數已經由轉讓時的6581.3912萬股變成8555.81萬股。股價也由當時轉讓協商價格的33.543元/股變為截至4月17日收盤時的49.05元/股。以此估算,若協議順利進行,陳發樹在雲南白藥上的22億余元投資約浮盈1倍。 然而,“陳發樹勝訴的概率很小,在目前股權價值大幅提升的情況下,如果國有監管機構批准轉讓,會有被指責涉嫌國有資産流失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楊立新認為,當初協議中約定:須獲得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目前上級主管單位未批准,按約定,22億本金(不計利息)要返還給陳發樹,但是陳的其他訴求就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了。 讓陳發樹想不通的,還是這個時間。為什麼對於雲南白藥股權轉讓的審批時間達到了不同尋常的兩年?審批究竟卡在了哪個環節?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雲南紅塔集團的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層層上報,經過三級上級主管部門。即雲南紅塔集團需向上級主管單位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報,後者需要向雲南中煙工業公司上報,再後者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 材料顯示,前兩個環節的上報時間均為2009年9月11日,隨後雲南中煙工業公司在同年12月2日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 但直至2012年1月17日,中國煙草總公司才作出批復意見。 有法律專家向記者&&,當時雲南紅塔集團以33.543元/股的價格轉讓,是基於《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研究同意的,這意味着不存在國有資産流失,那麼現在的原因回復顯得過於簡單。因為股票的價格存在不確定性,如果股價下降,是否會批准? 截至發稿時,記者未能&&到紅塔集團方面。 一位不願具名的醫藥行業分析師向記者透露,股價的波動或許是股權爭議的一個原因,但考慮到醫藥行業的特殊性,也許監管層也有對醫藥配方秘密性保護的考量。
第二次審批無限期?
不管基於怎樣的考量,這麼長的審批時間,是合理還是違規?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獲得了陳發樹與紅塔集團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的第十二條顯示:“甲方(紅塔集團)應當及時辦理所持有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續……” 協議中對股份轉讓的報批等手續時間用了“及時”字眼,並未約定批復的時間。 協議的第二十六條中的第三項&&:如本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陳發樹),並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解除。 據記者了解,陳發樹方面對股權爭議關注的核心就在於上級主管部門對協議批復的時間跨度過長,沒有顧及到權益人的利益關係。 尚公律師事務所人士&&,雖然有上述條款,但陳發樹簽署這份合同是基於“三個月內獲批復”的合理預期。 然而,批復到底需要多久才是合理的?目前,既有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僅有對國企擬轉讓上市公司報告的批復時間規定,第十六條明確: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但當國企與擬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國資監督機構批復的時限是多少,《暫行辦法》卻未再作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楊小軍認為,“我國對於股權轉讓規定了兩次審批程序,此次案例的癥結在於第二次審批。” 不過,陳發樹代理方律師根據上市公司公告公開的歷史資料進行統計,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執行《暫行辦法》以來,從簽訂協議到國資監管機構作出批復的平均周期,在財政部系統是73天,國資委系統是99天。但在4月16日雲南高院針對此案的庭審現場,紅塔集團的律師認為這些統計不具有效力,稱是由原告方自行製作,內容經過了挑選,因此真實性存疑。 “如果沒有時間限制,那麼是否意味着可以等上10年、20年?”李慶在庭上發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認為,對於簽署合同後的第二次審批期,國家相關法律條文確實未規定截止時間和期限,然而兩年多未解決實屬罕見。雲南白藥股權糾紛暴露出股權轉讓中法律的灰色地帶。
契約精神與國資流失的兩難選擇
於靈
過去4個月,這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標的經濟糾紛在經濟界、法律界掀起巨大波瀾。22億多現金,近30個月的漫長等待,陳發樹此前令人稱道的投資項目化為一場尷尬的官司。 陳發樹的不服很容易理解:如果22億元存放銀行,兩年的活期利息也有1億元;而對於馳騁商場的民營企業家而言,這筆錢的意義,遠非“1億元的利息”這麼簡單,還有更大的機會成本。所以,陳發樹顯然不能接受對方一句“上級主管單位不同意”而放棄這一商業合作。 不過,紅塔集團也有着分量十足的理由:“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按兩年前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時核算,雲南白藥每股轉讓價格約為33.54元,被轉讓的6581萬股總價款為22.08億元左右;而現如今該部分股權市值穩定在50億元左右。表面看來,若對這中間30億元的增值不管不顧,國有資産流失必成事實。 但從市場規律來看,紅塔集團的這一理由是否成立? 陳發樹與紅塔集團於2009年9月10日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有意思的是,剛一簽約,雲南白藥股價即藉&“再鎖定”的概念扶搖直上,在漫長的30個月裏,先後破了40元、50元、60元的大關。 簽約後因市場自身變化而帶來的資産價值變化,是否屬於國有資産流失? 有分析人士認為,首先,從簽約本身看,既然是通過中國煙草總公司明確授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的形式,又是全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操作,這過程既無隱匿之為,也無暗箱之舉,就不能算國有資産流失。其次,從增值原因看,這中間的30億元市值增長,屬於簽約後的市場行為,是否履約不該以市值變化為依據,道理很簡單:市場既有可能通過股價上漲使資産增值,也有可能因為股價下跌使資産減值。是不是説,只有資産減值了,也就是説只有陳發樹買賠了,此協議才能履行?否則就是國有資産流失? 市場經濟是多種因素在其中進行交易的過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沒有只準賣家贏、買家輸的道理;契約經濟講究的是誠信,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來履約。 2000多年前,商鞅開始推行變法革新時,為了取信於民,便派人在城中豎立一木,並告知:“誰人能將之搬到城門,便賞賜十金。”秦民無人敢信,後加至五十金,於是有人扛起木頭搬到城門,果然獲賞五十金。自此變法推行,國家信用體系樹立,秦國因此霸於諸侯,奠定統一之基礎。 商鞅立木,“一言為重百金輕”的誠信品性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在仍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追求的商業道德。 還説紅塔與陳發樹的糾紛案例,紅塔賣藥,本來是國家政策、産業結構優化的要求,作為投資人,如果説陳發樹從一開始就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序進入交易,那麼其交易行為理應受到履約尊重和法律保護。 目前,從媒體的報道和網絡反應看,一方面很多人力挺陳發樹,但同時很多人又不看好陳發樹,甚至有人已經在對此案結局蓋棺論定,包括很多媒體也一邊倒地認定陳發樹“幾無勝算”。而“陳發樹‘嗑藥’被傷着了”的嘲諷論調背後,也多少透射出了人們對民營企業家與國有大企業對簿公堂結局的慣性思維和悲觀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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