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將擴面增量
關係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項目逐步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
2012-04-19   作者:記者 王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經濟參考報》記者18日從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會議上獲悉,2011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已突破1萬億元,佔全國財政支出的10%,節約資金1500多億元,其中集中採購規模佔86%,達9700多億元,資金平均節約率約12%。
  與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未來一段時期將着力推動政府採購擴面增量,並逐步將關係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項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的範圍,切實發揮政府集中採購的主渠道作用。

  去年我國政府集中採購規模近萬億

  作為政府採購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採購法頒佈實施十年來,集中採購規模大幅度增長。
  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主任王瑛18日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會議上披露,全國政府集中採購(包括部門集中採購)規模由2002年的755.3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9700多億元,佔採購總規模的比例也相應由73%提高到86%左右。
  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主任王力達也&&,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規模由2003年的7.1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170.39億元。公開招標比例達到70%以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取得明顯成效。
  採購範圍和規模是衡量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成效的主要標誌,也是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基礎,接下來進一步擴大政府集中採購範圍和規模成為與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共識。
  “去年我國國內生産總值超過47萬億元,政府採購資金規模僅佔GDP的約2%,與國際上平均約10%的標準還有較大距離。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規模仍然偏小,不少採購項目還沒有納入集中採購的範圍,這説明政府採購擴面增量的空間和潛力還比較大。需要我們下更大的氣力,努力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焦煥成&&。
  會上,焦煥成進一步提出,在採購品目上,不僅要將適於批量採購的標準通用品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還要逐步將關係國計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項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的範圍,切實發揮政府集中採購的主渠道作用。在資金範圍上,要結合優化投資結構,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財政政策的落實,堅持政府採購範圍與財政預算資金覆蓋面同步,將中央補助專款和年中追加預算資金等各類資金納入政府採購的實施範圍。

  批量集中採購品目範圍將擴大

  批量集中採購作為統一需求下的招標採購,是真正意義上的集中採購,體現了集中採購改革的方向。
  為進一步深化集中採購工作,財政部去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的通知》,於去年8月正式啟動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目前中央單位實施批量集中採購先期試點的品目有&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兩種。
  王瑛説,批量集中採購改革試點工作的開展,對於規範政府採購需求管理,防範部分産品出現專供政府用戶的問題,遏制天價採購、超標採購頻發現象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通用類資産配置標準的制定和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細化都是一種有益的推動。通過完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工作,在細化部門預算編制中充分考慮政府採購的管理要求,加強採購計劃審核,探索建立政府採購與部門預算、資産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及績效評價的有機結合機制,逐步實現“預算——計劃——採購——支付——監督”的鏈條式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支出綜合管理水平。
  “今年將進一步擴大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品目範圍,對筆記本電腦、複印紙、空調等實行批量採購,並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改革試點工作,然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王瑛透露,計劃經過三到五年的努力,逐步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所有便於歸集的通用類貨物採購項目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以逐步降低集中採購中協議供貨佔的比重。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立法進程將加快

  在政府採購工作全面推進的同時,我國依法採購水平也逐步提升。記者了解到,《政府採購法》頒佈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普遍&&了政府採購工作操作規範,涵蓋預算、審批、採購、履約等相關內容。
  焦煥成&&,目前,以《政府採購法》為統領、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框架、以操作規程和工作標準為基礎的政府採購制度體系初步形成,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明顯提高。
  3月26日,國務院召開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在講話中強調,要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加快&&並認真實施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事實上,今年2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另一部規範公共採購的法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何時&&便已引起過不小的關注。
  對於今後一段時期的政府採購法規制度建設,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郭松江明確&&,下一步將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立法進程,在做好與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銜接的基礎上,細化對政府採購各環節操作規程的具體規定,對重點步驟和關鍵環節要制定有針對性、切實管用的辦法和措施,強化依法採購和依法監管。要對非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方式實施程序予以嚴格規定,加強和改進集中採購的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不規範等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政府採購違法違規行為的處分處罰規定,加強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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