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新規再念險企償付能力“緊箍咒”
2012-04-09   作者:記者 李唐寧/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4月8日,保監會公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將用三至五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將採用涵蓋資本充足要求、風險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的整體框架。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新監管制度借鑒歐盟經驗,或者選擇現有體系和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之間的折中方案的話,國內保險公司則面臨杠桿下降和再融資的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目前的監管標準下,國內保險公司也面臨着巨大的償付率壓力,業務的迅速擴張和資本市場的動蕩促使幾大上市險企馬不停蹄的增資發債補充資本金。剛剛披露的年報數據顯示,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償付比分別為170.12%、166.7%、155.95%,但距離150%的保監會二類監管紅線僅是一步之遙。
  目前,歐盟正處在由Solvency I向Solvency II的轉型過程之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目前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與歐美等國家相比並不算很嚴格,預計監管層不會降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要求。
  根據現有規定,對償付能力和資本金不足的公司,監管層將通過限制規模、停批分支機構、責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資擴股、停業整頓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時整改到位。
  招商證券分析師羅毅在研報中測算,對於壽險公司,由於現有償付能力規定僅僅考慮了部分承保風險,而Solvency II將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環境加以覆蓋,因此將導致新方法下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如果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借鑒歐盟經驗或者選擇現有體系和Solvency II之間的折中方案的話,保險公司則會面臨杠桿下降和再融資的壓力。
  對於新規則的施行對保險行業的影響,羅毅認為,施行新準則後受影響較大的是投資風險高、風險分散不充分的保險公司,因為對於他們而言,最低資本的要求會上升,杠桿率的要求會下降。
  但分析人士也指出,新監管制度的推出儘管是大勢所趨,但仍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羅毅認為,目前在國內實施仍困難重重,主要是因為現在國內金融市場環境還不成熟,比如資産和負債的市場價值還難以準確計量,歷史數據庫不完備,資産負債管理、信用評價、操作風險管理等方面水平較低,因此借鑒也將是緩慢而漸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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