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規厘清保薦機構責任
2012-03-19   作者:吳黎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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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公告,&&《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並放寬保薦代表人簽字單數。
  與之前保薦代表人擔負絕大部分責任相比,這次保薦監管新規把責任範圍擴大到所有項目工作人員,並增強了保薦機構的責任。
  根據新規,除保薦代表人負總責並簽字之外,《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應該明確其他項目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發揮的作用,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都需要簽字,並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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