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虛假陳述案 象嶼股份恐難獨善其身
2012-03-10   作者:陳勇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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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投資者起訴象嶼股份(600057)(原夏新電子)及夏新電子原高管、相關會計師等15名被告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損失和相關費用3290萬元的賠償案在廈門中院開庭。由於國內此前審理的虛假陳述案法院判投資者勝訴的比例較大,因此,象嶼股份在此案中能否“獨善其身”引發投資者關注。
  資料顯示,涉及虛假陳述的並非象嶼股份,而是它的前身夏新電子。由於夏新電子在2007年4月公布的2006年年報中存在商業承兌匯票披露誤導性陳述,未如實披露銷售退回、未足額計提返利價保導致虛增利潤等違法行為,證監會於2009年11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和時任董事長、總裁等高管處以警告、罰款。
  在此期間,夏新電子因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經歷破産、重整,並由象嶼股份對其進行重組並購,重組後的新公司去年8月底在上交所復牌。股票復牌兩個月後,部分當時的投資者向法院提起了關於虛假陳述的訴訟。
  據了解,在日前的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虛假陳述行為的存在並無異議,爭執的焦點集中於原告投資損失是因虛假陳述還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及其他因素造成,原告是否認定為按照夏新電子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實際清償比例進行清償等問題上。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柏濤律師對記者&&,對原告投資損失原因的認定,本質就是對侵權行為中因果關係的判定。最高院2003年發布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模式,而非一般侵權行為“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即由被告來舉證虛假陳述與原告損失沒有因果關係,法院再根據雙方舉證情況及法律規定作出認定。《規定》對此的處理也是體現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一種傾向。
  至於原告是否按照夏新電子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實際清償比例進行清償的問題,柏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如果沒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只能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方對勝訴似乎充滿信心,他們並沒有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維權,而是共同委託熟悉證券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告之一李雅非作為公民代理。據了解,本次訴訟原告方共14位,分別來自廣東、四川、湖南、江西、重慶等省市,由1家公司和13位個人投資者組成,李雅非主要從事證券投資,並非法律工作者。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象嶼股份最終能否“獨善其身”,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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