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媒體以中糧地産涉嫌虛假陳述、公司受財政部駐深辦處罰導致股票投資受損為由,徵集股民對公司發起訴訟並提出索賠。
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發現,目前律師對此事判斷存在分歧,有律師認為從是否為“重大事件”、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兩個考量因素看,中糧地産不存在虛假陳述。另有律師則&&,財政部駐深辦的處罰決定構成重大事件,因果關係則需要進一步舉證。
而受訪會計師則&&,在目前的會計制度下,考慮到公司、會計機構、審計機構,對個別問題會計處理上認知度的不同,即使是執行會計制度最為嚴格的上市公司群體,也難免出現年報追溯調整的情況,應該從涉及金額、事件性質、主客觀性方面綜合考慮,來認定公司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綜合來看,中糧地産這一事件算不上虛假陳述。
“重大事件”應考量
2012年2月9日及2月14日,有媒體刊登了題為《鳳凰網股民權益交流平台首例訴訟指向中糧地産》及《股民向中糧地産索賠案追蹤:代理律師稱勝訴幾率大》的報道,質疑中糧地産涉嫌虛假陳述。據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對虛假陳述進行了如下認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由此可見,重大事件是虛假陳述認定的前置條件。
在重大事件認知上,廣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某知名律師&&,中糧地産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工作中遵循了審慎、風險導向等審計準則要求,所披露的差錯並不構成重大錯報,也不妨礙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由此構成的公司2009年度報告並不會導致誤導性陳述,也不影響投資者對年報的使用和以此為投資依據。因此,由一個2萬元的處罰決定就認定是重大事件,並作為虛假陳述訴訟的前置條件,證據缺乏力度。
在知名外資投行從事行業研究和財務分析工作、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李曉東也&&,從受罰事件上來看,都是資産、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待攤費用等目前會計界對具體處理還有爭議的項目;從金額上看,涉及稅款金額142萬元、罰金2萬元,僅佔公司2009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成本的0.08%。綜合來看,很難將這些與重大事件挂上鉤。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國內大型會計事務所合夥人&&:“受到處罰後,會計師事務所依然可以為同一家公司服務,足以説明問題不大。沒有一定的會計容忍度
、不具體區別重要事件
,會計成本將高得驚人。”
對於這一問題,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則&&,財政部的處罰決定可以作為前置條件,中糧地産因虛假陳述立案應該不存在問題。
因果關係難舉證
上述《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明確提出“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股民虧損和中糧地産受罰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虧損是否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將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對此,廣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認為,由2009年底至今,房地産行業因受到政策調控影響,大盤指數及行業指數均呈下跌趨勢,上證指數、滬深300及申萬房地産指數從2009年底至今累計跌幅分別為-21.5%、-21.56%及-27.16%,中糧地産的股價下跌與整個市場波動趨勢一致。因此,可以初步認定,期間投資者因中糧地産股票價格的下跌而造成的損失主要是由於證券市場的整體系統性風險造成的,與中糧地産受罰之間的因果關係還需進一步的證據。
證券時報記者也注意到,2011年10月11日,財政部處罰&&當日,中糧地産股票微跌1.56%,但第二天大漲4.06%,其後連續上漲4個交易日;2011年11月12日,中糧地産發布了相關整改公告,公司股票在隨後的一個交易日上漲1.89%,接着盤整後下跌,與同板塊的龍頭公司萬科A、保利地産等走勢類似。對此,厲健也&&,因果關係的認定是此類訴訟案件的難點所在。
另外,受訪人士認為,媒體發起的律師代理股民訴訟,大大降低了股民尤其是小股民的維權成本,解決了他們因維權能力不足而放棄維權的難題,但勝訴幾率有多大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