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集體土地徵收應如何改革
2012-02-24   作者:鄭風田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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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將“深化農村改革,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條例”作為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存在濫徵地、程序隨意、補償太低等問題。未來集體土地徵收應該向以下四個方向來改革:
  其一,要大大壓縮目前的徵地範圍,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商解決。商業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商共同解決。“公共利益”應該有具體規定,可以採取列舉的方式。
  農村徵地必須界定為公益用途才能徵用,可以借鑒國有土地徵收條例的列舉方式。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徵用泛化“公共利益”,給多徵濫佔、侵犯農民權益提供了方便。上述條例對公共利益界定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一樣可以採取這種方法來界定,對公共利益進行列條清晰界定,避免被濫用。
  商業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徵收然後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於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採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政府不應當介入。
  其二,改革徵地程序,一定要讓被徵地農民參與。
  過去的《土地管理法》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程序規定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導致許多農民“被同意”,既沒有進行公開聽證,也缺少各種中立的評估機構對土地、農作物和地上附着物進行評估,引起失地農民不滿,引發糾紛。新的立法需要妥善處理幾個問題:所有的徵收、徵收補償標準、徵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徵用應該程序化,包括如何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徵收範圍、徵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這些都應該細化。 
  其三,應按非農地市場價來補償,不能按農地價補償,解決目前補償標準過低問題。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中農民只拿到極小的一塊,各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農民的補償更低。國研中心的調查顯示,徵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拿走大頭,佔40%到50%;政府拿走20%到30%;村級組織留下25%到30%,而農民拿到的補償款,只佔整個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目前農村土地徵用最大的問題就是補償標準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的,如徵地土地補償金為徵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至10倍。農地通過徵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價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未來補償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行市場價補償。
  其四,一定要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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