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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的“高利貸”風波在繼續發酵。 繼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和四川達州金鑫房地産(下稱“金鑫地産”)雙方先後&&擬起訴對方,互相指責對方誹謗誣陷後,2月20日,金鑫地産原股東劉明的委託律師蒲傑向媒體公布四川中石化建設投資公司出具的欠款證明及黃波確認欠款證明和股權歸還的承諾書,試圖以此證明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當年確實放了“高利貸”。 而據本報記者調查,在達州本地,金鑫地産和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的糾紛並非僅有的個案,包括煌歌集團等多家本地房地産企業都和中石化四川存在過這類借貸關係,借款月息最高的甚至達到4分。
掌控達州地産圈的豪門望族
2007年,正是國內樓市一片火紅之時。川渝交界處的達州,地産行情也水漲船高。當地地産商急於快速擴張業務,在資金吃緊之下,往往選擇以民間借貸來融資。 儘管民間借貸月息通常在2分甚至以上,但和其他地産商一樣,彼時火爆的地産行情讓金鑫地産股東劉明相信,他的利潤足以支撐付息還貸。 也就在這一年,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它是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黃波,是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黃長久的親侄,而黃長久之子黃雲,則通過輾轉投資多家公司,以60%的持股比例,實際控制了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 達州地産界的一位人士告訴記者,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駐達州項目辦事處,位於達州市西勝街3號港都月光城2樓,“它更像一個擔保公司,主要為各個地産企業放貸”。 到了2008年,被當地人稱為“達州首富”的黃久長,已控制了達州地産市場的半壁江山。 “黃久長在達州名氣大,主要不是因為他是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的董事長,而是因為達州比較大的樓盤基本上都是他建的,他給達州人的印象就是一個大地産商。”一名熟知黃波的達州人士&&。 達州當地媒體的一段採訪資料顯示,2008年9月28日,黃久長&&:“目前我們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不光是做好成品油四川供應,我們已成功地進入了石油化工、酒店服務業、大型房地産開發等産業。現在達州有15家中小房地産企業成為我們的合作夥伴,我們聯合開發量佔達州房地産市場的50%。” 這“15家合作夥伴”中,就包括劉明的金鑫地産。據劉明稱,公司向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及其數個全資子公司共借款6000多萬元,其中絕大部分的借款月息高達3分。 據了解,與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有過借款關係的公司還包括陽光房産、宏騰房産、鴻源星房産、煌歌集團、大地房産等公司,
項目遍佈通川區、達縣、萬源市、大竹縣等。 在樓市高潮時期的達州,這一現象頗為尋常,借貸雙方亦一直相安無事,直到劉明所持有的金鑫地産股權被奪一事曝光。
和煌歌的另一宗“高利貸”糾葛
金鑫的遭遇並非孤例。本報記者獲悉,達州市大足縣的煌歌集團,在2009年亦因無力償還逾千萬的借款,其地産項目“煌歌
城市之星”被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接管。 公開資料顯示,四川煌歌集團由達州市外貿電子有限公司、四川煌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於2002年5月聯合組建,主營資産經營、房地産、高科技農業、園林綠化、視像監視、網絡工程等業務。而四川煌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是煌歌集團屬下的二級資質房地産開發企業,成立於2002年,主營房地産開發、建築材料批零、室內外裝修等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煌歌集團董事長黃昌武生於1972年,與黃久長是同鄉。 據悉,煌歌集團向中石化借款,緣於煌歌城市之星屬達州縣城的舊城改造項目。2004年10月,該項目拆遷工作啟動,但原計劃3年完成的拆遷進度緩慢,到2008年煌歌已投入拆遷、建設資金2.1億元,而僅完成拆遷進度的55.6%。在此情況下,煌歌開始與中石化接洽,簽署了一份數額逾千萬的借款合同,月息3分。 煌歌一位內部人士向本報記者介紹説,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接管“煌歌
城市之星”的時間是2009年9月,而煌歌直到2011年春才收回該項目。 本報記者從煌歌集團獲得的一份資料也證實了這宗交易的存在。這份資料顯示,2009年9月17日,煌歌房地産開發公司從煌歌集團剝離,其所有權歸煌歌,但經營權歸屬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同時黃昌武之弟黃昌平不再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接替該職位的正是黃久長之侄——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波。 在大竹,煌歌房地産開發公司亦一度被冠稱“中石化集團大竹煌歌房地産開發公司”。 前述達州地産界人士&&,“2011年黃昌武在籌集到資金清還欠款後,採取了強硬方式才收回‘煌歌城市之星’,而劉明的金鑫地産被接管,主要的原因是劉明太軟弱。” 上述情況亦獲得大竹當地一位官員的證實,他用“託管經營”來描述此事:“煌歌集團和中石化確實産生過經濟方面的糾紛,其地産被中石化託管經營了很長一段時間,但在其間,其接管樓盤在地方工商局的法人代表並未發生變動。” 四川中石化新聞發言人鄭燕玲2月21日向本報記者&&,公司確實和煌歌集團有合作關係,但具體情況不清楚。
揮之不盡的疑雲
儘管劉明和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之間的糾紛尚無定論,受訪的多名律師仍認為,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此舉已經涉嫌放高利貸。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一欣認為,中石化利用壟斷企業的優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向劉明的借款利率遠遠超過這一規定,我認為屬於高利貸行為”。 但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洪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適用範圍僅限於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並不包括企業之間的借貸。 他建議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司法實踐中,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借貸本金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但約定的利息一般不予保護。因此,假設這個事件是借款的話,無論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公司借款是一般借款還是高利貸,都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高額利息,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張洪明&&。 除了涉嫌高利貸,還有一個受質疑之處,是中石化是否在繼續投資房地産領域? 國家國資委已於2010年3月發文禁止央企進入房地産領域,並要求所涉及央企限時“清退”,而在2010年,中石化集團便掛牌轉讓河南華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浙江新錢塘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7.415%。中國石化集團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有25.17%股權。此外,中石化集團還轉讓了其持有的珠海市華瑞物業建設有限公司50%股權。 那麼,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2010年以後繼續投資地産市場的行為,是否違反國資委的規定? 對此問題,鄭燕玲2月21日向本報記者&&,投資地産行為屬於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獨立行為,和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無關。 據她介紹,作為中石化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在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中僅持有40%的股份,為第二大股東,而且只參與後者在四川地區成品油和天然氣流通環節的經營管理,因此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自主開展了其他方面的經營,“與金鑫地産發生糾紛的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便是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子公司,投資房地産屬於自主在達州地區開展的業務”。 鄭燕玲稱,在達州的地産業務投資和利潤總額僅6億元,並&&,“已經是前幾年的事情,數額不大,現在在達州所有的地産業務,正處於回收投資,逐步退出的階段。” 另一個疑點是金鑫地産原有的地産業務的去向。據劉明提供的一份資産並購協議顯示,2011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勝花園開發建設銷售權以1.45億元轉讓給自然人程偉。但本報記者通過達州市工商局查詢獲知,在2011年的3月29日,程偉才註冊了四川嘉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用於開發上述樓盤,而其辦公地點位於達州市達縣國稅局辦公大樓12層。 為什麼黃波會將上述項目的建設和銷售權交給一個當時並無資質的自然人,在程偉匆匆註冊地産公司背後,又是否和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有關?這些問題目前尚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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