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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破解近年來水污染事故不斷,水環境保護監管手段缺乏等系列問題,於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詳細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建設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該法規積極鼓勵創新環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環保廳於日前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説,《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專列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規定了印染、造紙、製革、冶煉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産生含鎘、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該條例進一步要求,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為地方主管部門創新環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設計。據介紹,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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