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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富吸引了國內外資本開始參與青海省礦産資源開發。”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局長徐衛東説,在正常途徑開採礦産資源以外,受利益誘惑,民間違法私下倒賣探礦證、採礦證,炒作礦産資源的案件明顯呈上升趨勢,盜採礦産資源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經濟詐騙案件。 已有5年專門從事礦産資源經濟犯罪調查經驗的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張青峰介紹,礦産資源詐騙案件的情形非常複雜,經常包含合同詐騙、非法集資、以探代採、非法盜採等多種犯罪形式。從案件發生頻率來看,需謹防以下三類礦山詐騙活動: 偽造或更改礦産資源開發相關手續,以分包形式騙取工程保證金、工程預付款。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劉晶説,這種案件是最常見的礦産資源詐騙案。2011年12月3日通報的馬某、劉某夫妻共同詐騙案就屬於這類案件。“由於國家對於礦産資源開發有很嚴的規定,探礦證和採礦證都很難拿到,因此在民間誰有了證,就相當於誰端着了金飯碗。”劉晶説,犯罪嫌疑人一般通過更改礦産資源的探礦證、採礦證來進行詐騙,目前又逐漸發展到註冊公司後,在國土部門備案,並與相關企業私下簽訂開採協議,依靠協議在民間炒作礦産資源。當炒高到一定程度後,在未取得真實開採手續的情況下,將礦産資源劃片轉讓分包,騙取資金後逃逸。 部分取得或偽造礦産資源開發手續後,以招股投資為名,在民間進行非法集資騙取資金。徐衛東説,此類案件將普通的合同詐騙與金融詐騙結合起來,一般涉案金額巨大,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2011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偵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礦為誘餌,在河北省境內非法融資達數億元的大型案件。 以探代採,炒作探礦權並進行相關詐騙。張青峰説,我國在礦産資源開發領域實行探礦權和採礦權分立。一般取得一個煤礦的探礦權只需要幾十萬到數百萬元,但取得採礦權就需要上千萬至數億元。許多不法分子正是鑽了這個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礦權後,不進行或隨意做一些探礦活動後,即對礦産資源進行開採。一方面獲取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利用探礦權可優先獲得採礦權的優勢,炒作探礦權,並私下多次轉讓探礦權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劉晶代表青海警方&&,近年來,在青海警方的強力打擊下,大多數涉及礦産資源經濟犯罪的案件均已告破,青海警方將進一步開展打擊礦産資源犯罪專項行動,他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輕信不法分子的謊言,嚴格依法辦事。投資前必須前往國土、稅收、安監等部門進行仔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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