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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推行採購官制度,使採購人員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前不久,《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議“三審”,並有望獲得通過,促使政府採購更加“陽光化”。 深圳現行的政府集中採購是將所有的採購項目分配至集中採購機構,由集中採購機構自行組織採購或者轉委託部分採購項目給社會代理機構。 為了使政府採購更加“陽光化”,《修訂草案修改稿》將集中採購目錄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和調整,並取消了轉委託。一方面,明確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自行採購相結合的原則,以集中採購為主,自行採購為輔。實行集中採購的,應當進入政府集中採購平台。集中採購的範圍是指對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施的採購。另一方面,確定以集中採購目錄為分界線,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應當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採購人按照規定委託社會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但其中保密、應急以及重大採購項目應當由集中採購機構實施。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人參照條例規定自行採購。同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採購預算、規模等因素每年制定深圳市集中採購目錄和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並經深圳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修訂草案修改稿》還提出推行採購官制度,對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實行專業化和職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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