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惡意欠薪尚須立法跟進
2012-01-04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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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關將至,一場打擊惡意欠薪犯罪的行動正在深圳展開。去年5月以來,深圳警方聯合勞動部門打擊惡意欠薪,共破案9宗,9名“跑路”老闆落網,涉案金額近800萬元,涉及務工人員780余名。
  這場打擊惡意欠薪犯罪的行動,在廣東乃至全國也是比較早和比較有力的。但是,這次抓捕和刑拘惡意欠薪者,與2006年的行動不同,當年惡意欠薪行為並沒有入罪,也就是説刑法並沒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因此,當年不能對單純的惡意欠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只是在惡意欠薪者同時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或者詐騙罪等罪名時,對其進行刑拘和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次行動卻可以直接對惡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去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經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關部門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可以直接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打擊也更為有力。 
  但是,在這場有力的打擊惡意欠薪者的行動中,我們也能感覺一絲隱憂,就是對什麼樣的惡意欠薪者應當刑事追究,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影響到警方打擊的積極性,也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統一。根據刑法的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要“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什麼是“數額較大”,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具體規定。為了便於這次執法行動,深圳警方聯合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經過認真研究協商,對“數額較大”的理解,暫定為10萬元。 
  有消息稱,人社部與最高法院在粵聯合調研製定司法解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成立條件擬定為欠單個勞動者薪金5000元到3萬元。但這一司法解釋並沒有&&,希望司法解釋盡快&&,並由最高法院頒佈一些司法判例,以指導各地法院的司法,為警方的打擊行動掃除障礙,讓這一罪名的威懾力來得更猛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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