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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規定,熱價低於供熱成本致使供熱單位經營虧損,或者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變化超過百分之十的,供熱單位可以向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建議。 按照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對熱電聯産、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進行監審,並對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質量進行監測。熱價低於供熱成本不能及時調整,影響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對供熱單位實行財政補貼。 辦法要求,供熱單位應當於每年二月末前,將上一年度經專業機構財務審計後的供熱成本財務會計報告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兼營物業、房管等業務以及同時經營熱源生産和熱力轉供業務的供熱單位,應當將供熱成本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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