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董事長立案撤銷之説至今仍然迷霧重重
2011-11-08   作者:記者 朱益民  來源:21世紀網
 

    首次過會卻詢價失敗,重 啟發行後,再爆職務侵佔立案調查門,八菱科技IPO之路可謂命運多舛。
    11月2日,完成發行的八菱科技董事長顧瑜涉嫌職務侵佔罪於今年4月14日被南寧公安局立案調查一事,被媒體爆出後,輿論譁然。
    6日,本報記者從南寧結束調查返回深圳的深圳電視台財經記者處獲悉,顧瑜涉嫌職務侵佔刑事犯罪舉報人的壓力很大,已不輕易向陌生媒體開口。
    7日,有關《八菱科技:坐標式發展 保證盈利能力》、《八菱科技:經營業績穩紮穩打》的報道,則對這家身陷漩渦的公司予以肯定。
    種種跡象表明,隨着時間的推移,在多方利益衝突交織下,顧瑜被立案調查背後的故事非但沒有逼近真相,反而更加真偽難辨、樸朔迷離。

    撲朔迷離的撤案真相

    現在社會輿論對八菱科技關注的焦點,已經從董事長乍現“偵查門”的震驚轉為“此前的職務侵佔立案是否已經正式撤銷”,並將此與八菱科技IPO生死存亡的命運抉擇緊密相連。
    這背後暗含的邏輯是:一旦董事長顧瑜涉嫌職務侵佔的立案被撤案,舉報人加在其頭上的職務侵佔罪名也就隨之煙消雲散,已經完成資金募集的八菱科技,或將柳暗花明。
    11月5日有媒體報道稱,基於顧瑜無職務侵佔犯罪事實的判斷,南寧公安局對八菱科技董事長的立案已撤銷。
    事實果真如此嗎?本報記者深入調查卻發現,有關顧瑜職務侵佔立案撤銷之説至今仍然是迷霧重重。
    11月7日下午3時許,記者以八菱科技中簽的中小投資者身份撥通了南寧市經偵支隊的電話,一位女警官接聽了電話。她向記者&&:“八菱科技董事長職務侵佔罪立案已經暫時撤案。”
    “既然已經撤案,那是不是意味着對顧瑜董事長的職務侵佔立案調查已經終止?”記者發問。
    “目前是職務侵佔罪的證據不足,一旦有了新的證據,我們還會繼續調查。”女警官回答。“那到底是什麼時間正式撤案的呢?”記者以八菱科技股票中簽急於獲利為理由進一步發問。
    聽到這一問題時,那個女警官告知她不是具體經辦人員,將電話轉給了一位負責八菱科技董事長立案調查的男性警官,該警官在電話中明確告訴記者,顧瑜職務侵佔立案已經撤案,撤案時間為11月1日。
    然而,本報記者從負責追蹤八菱科技立案撤案結果調查的深圳電視台財經記者處獲悉,她曾於11月3日向南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媒體負責人潘姓主任求證,這位主任的正式答覆是,案件仍在進行中。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11月5日星期六下午6時許,身為顧瑜涉嫌職務侵佔罪舉報人之一的王傳亮先生突然接到了一個自稱姓卓的男性陌生電話,該男子自稱為南寧市經偵支隊的辦案警察,並在電話中告知顧瑜的立案已經撤銷。
    11月7日下午,記者輾轉&&上王傳亮,王明確&&,他在往日與經偵支隊的溝通往來中,從來沒有聽説過有這麼一個卓姓警官參與辦案。
    那麼,經濟犯罪立案撤案的正規程序應該是什麼樣的呢?
    深圳市一位來自經偵辦案部門的專業人士向記者&&:目前,經濟犯罪的立案和撤案公安機關嚴格把關,立案和撤案程序都不那麼簡單,尤其是涉及到職務侵佔這樣的重大舉報案件的撤立程序更加嚴格。如果真的要撤案,在公安機關內部是要遞交撤案申請報告的,在報告中要有明確充足的撤案理由,經上級領導批准方可撤案。“立案調查正式撤案的標準是,舉報人應該收到加蓋公章的書面撤案告知書。此前,任何個人的口頭説法都不能當成正式撤案的依據”。
    對此,記者特意向南寧市經偵支隊的那位男性警官詢問何時向舉報人送達了正式撤案告知書,他以保密和與股票中簽獲利無關為由拒絕透露。
    蹊蹺的是,儘管有關媒體通過知情人士證實顧瑜立案已經正式撤銷,南寧市經偵支隊的有關辦案人員亦親口告知已於11月1日撤案,但舉報人王傳亮至今並沒有收到正式撤案告知書。
    據王傳亮介紹,由於上述陌生電話告知撤案,他聯絡了幾個其他舉報人,一同於11月7日上午赴南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問個究竟,一位姓韋的隊長接待了他們,韋隊長當時口頭告知他們,顧瑜立案已經撤案,但沒有向舉報人出具正式撤案告知書。對此,王傳亮等舉報人對撤案説法和撤案理由並不信服。
    11月7日下午,記者又與八菱科技取得&&,詢問董事長顧瑜立案撤案的真相,但接通電話的一位女士告訴記者一切以公告為準,其他無可奉告。

    爭議立案知情

    本報記者在對南寧市經偵支隊辦案人員電話採訪時,記者曾問前述男性警官:“如果顧瑜董事長職務侵佔舉報立案撤案,這是否就是説,舉報顧瑜職務侵佔的罪名就從此不能成立了?”
    上述警官答覆記者:“ 即使顧瑜被公安立案調查,那也不能就説她有罪,有沒有罪是由司法部門判定的。”
    由此觀之,目前眾多媒體熱衷於八菱科技實際控制人是否有罪的推測報道存在一定錯位。
    多位證券律師、投行的專業人士明確向記者&&,不管八菱科技實際控制人立案是否撤案,也不論有關部門是否認定顧瑜職務侵佔犯罪證據不足與否,八菱科技在過會後重大事項及時通報、二次發審上會隱瞞重大事項的責任都無法豁免。
    深圳電視台財經頻道提供的視頻圖像顯示,2011年4月14日,南寧市公安局出具《立案決定書》(南公經字【2011】49號),對顧瑜涉嫌職務侵佔案立案偵查。
    5月31日,證監會下發《關於核準南寧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
    10月17日,八菱科技會後事項審核獲通過。但是有分析人士指出,八菱科技也好,實際控制人顧瑜也罷,關鍵是他們是否也收到或者知曉有這份《立案決定書》呢?倘若他們並不知情,又如何在招股書中體現?因此,現在還很難判定公司虛假陳述、故意隱瞞。
    前述深圳經偵部門的專業人士告訴記者:“經濟犯罪立案調查尤其是涉嫌職務犯罪舉報,公安部門決定立案後,有關辦案人員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找被舉報人核實、記錄書面筆錄通常是不可缺少的環節。除非有關部門辦案時:立而不偵、偵而不破、破而不抓,這是國家公安部嚴令禁止的。”
    那麼,八菱科技董事長顧瑜自己對被職務侵佔舉報真的一直毫不知情嗎?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明偉律師&&:“刑事經濟犯罪案件在立案前,被舉報人對立案前期的外圍調查有可能不知情,但一旦正式立案,公安辦案機關就會電話或書面傳喚當事人筆錄口供。而八菱科技為即將上市的公眾公司,同時也是當地知名度和影響力較大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顧瑜又不是外逃人員,公安部門的傳喚問訊可以及時有效送達。在這樣情形下,被舉報人對被立案調查毫不知情的概率幾乎為零。”
    但八菱科技發行人律師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陶修明不認同上述説法,他向記者&&:“八菱科技的事情有關部門早就知道,不是什麼案件。被舉報人不一定會對被立案調查知情,公安機關可能採取的是秘密調查。”
    鄭明偉律師則指出:“所謂公安機關秘密調查,只是調查過程、調查對象對外保密,但對被調查的當事人不保密的。如果被調查人一直毫不知情,相關調查取證又如何完成?對涉嫌職務侵佔犯罪的調查尤其需要和當事人正面對質。”
    對於顧瑜對被公安機關立案毫不知情一事,南寧市檢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本報記者:“那怎麼可能,立案後要到公司調查取證的,那個時候就要出示調查公函,至於公安傳喚無法送達更是不靠譜,今天送不到,明天還等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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